贸易摩擦那些事儿
——从贸易救济措施形成的历史背景说起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姜业宏
近期,经贸摩擦与合作应对这一话题备受关注。国内在对纷至沓来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表达质疑、反抗的同时,应首先历史地、冷静地思考,贸易摩擦从何而来,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是什么,再进一步认识贸易救济措施,并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据财政部关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简单地说,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当本国产业受到外国进口的同类产品冲击引起损害时,在正常关税之外采取加征更高额度关税的一种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几种方式。
历史观:对不利贸易结果的扭转
一战前,世界经济处于第二次工业革命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告诉本报记者,在当时的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着将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所谓“剩余”产品以非常低的价格销往别国的行为。商人们把这种行为称为“倾销”,也就是“抛弃不想要的东西”。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国家间的经贸竞争日趋激烈。有些国家的生产者将倾销作为一种占有别国市场的主要手段,并以高昂的垄断价格销售产品,以攫取超额利润,损害了被倾销国的产业发展。因此,倾销及与此类似的其他干扰进口国贸易秩序的行为饱受诟病。
李慧说,从产生的历史看,贸易救济措施是对不利贸易结果的扭转。各国为了补救或者消除倾销对本国产业的不利影响,纷纷采取包括征收高额关税或限制进口等多种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这些措施被统称为贸易救济措施。
这段时间,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都得到显著提高,各国比较优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以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也大行其道。各国在防范别国以倾销等手段扩大出口的同时,也往往通过倾销极力扩大对其他国家的出口。各国在“拼命”将外国产品挡在“门外”的同时,既成为这些措施的受益者,也是这些措施的受害者。
在实践中,各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五花八门、千差万别,无论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贸易行为,还是征收反倾销税时的调查程序,都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李慧认为,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在内的各种进口限制措施的综合作用下,加之大萧条和二战的共同影响,国际贸易呈现出浓重的保护主义色彩,世界经济几乎陷入全面崩溃。国际贸易全面萎缩并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现实,引发各方对于包括贸易救济措施在内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再思考。
合法性:对限制贸易自由化的豁免
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认为,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严重损害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客观事实,给各国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们上了代价昂贵的一课。二战后,各国迅速形成共识,认为只有在普遍认同和遵循国际贸易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自由化的国际贸易,才能实现共赢。
为了修补战争带来的创伤,重建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美、英、法、苏等国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商讨战后的世界贸易格局,并签订了一系列确定二战后世界经济格局的协定。历史上将这些文件以及随后的补充文件统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也就是以外汇自由化、资本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内容的多边经济体系。落实其中贸易自由化内容的主要成果,就是各国在日内瓦签订的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发展的国际协定——《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实质性的关税减让,消除进口数量限制,限制非关税障碍,达到贸易自由化的目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成立,在削减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国际贸易的实践使人们认识到,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贸易自由,只有建立在公平竞争的规则之上,对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才能真正确保自由贸易秩序的合理和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李慧说,当贸易是基于某种不公平竞争手段或某种特定情形,导致对别国国内产业或产业建立造成损害或严重扰乱的,应当认可受害国采取具有一致标准的措施来消除这种不利影响的权力。因此,从国际贸易多边体制原则看,贸易救济措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限制贸易自由化的法定豁免。
李慧强调,这种权力不应被滥用,特别是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上。允许成员国对特定国家的某一产品采取提高关税以限制进口的措施,同时要遵守透明度原则、公平比较原则和平等协商原则等基本原则,在权与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