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两案结果何以天壤之别
来源:中国贸易报
■姜业宏
3年前,韩国COCMO化学公司就提起过对华“锐钛型钛白粉”反倾销。当时,由于我国钛白粉行业没有应对反倾销案件的经验和意识,只有广西平桂飞碟钛业公司参与应诉,最终除应诉企业以外,其他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均强制征税。
韩国贸易委员会此次以“阻碍产业建立”为由发起反倾销调查,也就是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实质性阻碍”,指倾销产品虽然未对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但却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
正是因为“阻碍新产业建立”的标准比较模糊,确定“实质性阻碍”的困难比反倾销常见的“对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两种情形更大,各国的立法也鲜有对于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
从国际社会总的趋势看,各国均竭力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以加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据悉,提交韩国调查机关的初裁抗辩意见包括五个方面:
其一,起诉方指称的钛白粉价格下降,是因为市场上的过度供给和原材料价格下降所致;其二,起诉方生产中断的原因是过度投资和其持续的财政困难;其三,金红石型钛白粉与传统瑞钛型钛白粉相比,只是在同一产业内调整了工艺,并非全新建立的行业;其四,韩国申请方的生产能力无法供应韩国市场的需求,征收反倾销税损害韩国下游产业的利益;其五,2014年,中国出口韩国的钛白粉数量增加,是因中国的稳定供应取代了别国的市场占有量,而非低价竞争导致。
此后,6月15日,韩国调查机构发布初裁报告称,在调查过程中,以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为代表的应诉方高度关注本案,韩国国内生产商与韩国下游产业也产生严重分歧,韩国国内媒体反应激烈。对于本案中的敏感问题,如韩国国内是否正在建立钛白粉新产业,目前产业发展滞后是否与中国出口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等,韩国调查机关必须继续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听取意见,才能作出终裁裁决。
有力的抗辩一方面迫使调查机关的初裁态度犹豫和闪烁其词,另一方面,为应诉方深入挖掘行业信息,提交终裁抗辩意见树立了信心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