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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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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反倾销的关键:是否构成实质损害

来源:中国贸易报  

    ■任永忠

    埃及贸易与工业部于2015年12月8日对进口PET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委托,代理石化联合会以及国内所有PET树脂生产和出口企业应对调查。2016年8月16日,埃及调查机构宣布终止调查,中国PET产业最终争取到不征税的结果。

    不同于此前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埃及此次发起PET保障措施调查,是针对所有向埃及出口PET的国家。

    2014年,埃及曾对进口自中国的PET发起“双反”调查,在商务部的积极斡旋下,上述两起调查均以不征税结案。

    中国是埃及PET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国,本案与中国PET生产企业利益攸关,受到国内产业的极大关注。

    在商务部和石化联合会的指导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全面收集国内产业和埃及市场数据、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9条,以及《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撰写了《无损害抗辩意见》并呈递给埃及调查机关,主要观点为:

    首先,埃及对PET的进口在调查期内并未经历急剧而显著的增长。由于埃及国内PET市场在2014和2015两年内经历了结构调整,使得这两年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调查期需向前延展1年至涵盖2013年的数据,方能正确分析埃及市场的变化趋势。基于2013年至2015年的市场趋势分析显示,埃及在3年内对PET的进口并未显示出突然、急剧和显著的增长,不符合GATT1994第19条第1款以及《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1款关于进口数量增长的要求。

    其次,埃及国内产业并未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即使存在上述损害或威胁,也并非因进口产品所致。我们基于2014年埃及对进口PET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结果、埃及国内产业2012至2014年审计报告、埃及国内市场相关数据等信息,从埃及国内产业的建立、埃及国内生产与进口之间的关系、埃及国内产品的价格与进口产品价格变动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证实埃及国内产业并未遭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埃及国内产业之所以被迫停工减产,是由于其自身不能履行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合同,导致银行停止对其提供资金,同时,埃及国内产业生产技术落后、出口表现不佳,也使其在生产经营中蒙受损失,而这一切与进口产品并无关联。

    再次,埃及国内市场不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不可预见的发展”要求调查的进口国必须证明国内市场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进口量激增并带来损失,否则进口国不能采取保障措施。我们认为,埃及国内产业有能力决定自身的产量和销售,并且,其也明知,根据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不能满足相关条款,就有失去银行资金资助并最终导致停产的风险。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可控的,也是可预见的,并不存在不可预见并导致进口增长的因素。

    最后,保障措施的实施是不符合埃及国内的公共利益的。由于埃及国内仅有一家生产PET的企业,实施保障措施会增强该企业的垄断能力,且该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埃及国内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进口产品承担保障措施后价格相应上升,最终会提高埃及国内下游产业和最终用户的成本。

    在2016年3月14日的听证会上,中国驻埃及参赞处代表中国商务部发表意见,指出本案申请书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不符合GATT1994第19条、《保障措施协议》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有关案例确定的保障措施实施条件,埃方应当尽快终止调查;中方希望与埃方通过合作而不是贸易救济措施来推动埃及PET产业的发展。

    2016年7月,埃及贸易与工业部发布终裁前案件信息披露,指出埃及PET产业所遭受的严重损害并非来自于进口PET产品;对进口PET实施保障措施可能损害埃及公共利益。

    至此,面对来自中国及其他有关国家、地区的反击,以及埃及调查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埃及国内产业无奈选择撤诉。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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