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反垄断”成互联网创新绊脚石
来源:中国贸易报
■杨国英
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正式联姻已经满月,围绕“两强合一”是否涉嫌垄断的争议,社会舆论时有发声,商务部也表示会对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进行调查。
尽管国内互联网业早已发生多起所谓构成形式垄断的合并案,比如58同城和赶集网、美团和大众点评、携程和去哪儿,但是,迄今为止,上述合并案所引发的社会争议和舆论反弹,均比不上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合并案。究其原因,移动出行市场所涉及的社会群体更广,对消费者所产生的利益反弹也更为直接。
滴滴优步“两强合一”是否涉嫌垄断?移动互联式的合并案是否应沿用传统的垄断标准?在滴滴优步“两强合一”已经进入舆论争议高潮之际,有必要尽快定性,并重新构建新经济时代的垄断标准,否则,不仅舆论纷扰之声无法停息,而且初衷本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反垄断”,在现实层面的演化上,更有可能成为互联网创新的绊脚石。
事实上,即便以现行《反垄断法》进行评判,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两强合一”亦没有达到《反垄断法》所适用的申报标准。
至于近期网约车价格逐渐上调引发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观感,更不应该成为滴滴优步“两强合一”涉嫌垄断的判断依据。网约车市场持续过度的补贴,不仅不应该成为,也绝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常态。事实上,假如网约车市场一味高补贴式地恶性竞争,不仅会明显扰乱市场良性竞争的秩序,滋生诸多不确定的安全隐患,也不利于倡导绿色出行和发展公共交通。
更何况,网约车并非公众出行的必选项,基于其更为便捷、更为贴心的用户体验,网约车价格最终回归商业本质,才是市场良性竞争的正常反应,也是符合供给侧改革差别化供给的常态表现。
网约车模式是共享经济的最佳样板,共享经济是新经济时代的典型特征。在全球已正式迈入新经济时代的背景之下,传统意义上的三百六十行,已在“不跨界,无生态”之中悄然演化成三万六千行,传统意义上的行业垄断,亦已在这种跨界之风下变得边界不甚清晰。以诞生短短数年的网约车为例,其横跨传统出行和新兴互联网行业,是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创新产物,以传统的眼光看,显然无法将其归于任何一个传统的类别。
传统行业在跨界之风下加速裂变,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在移动互联时代加速迭代。与此相呼应,《反垄断法》也应该与时俱进,不宜因循守旧。
传统意义上的垄断有两种,一是资源垄断型,比如石油业、铁矿石业等,只要掌握了绝对数量的资源供给,也就可以掌握难以撼动的定价权;二是行政权力主导型,比如出租车行业、电信行业等。以出租车行业为例,其定价基本是行政权力主导,市场并不具备竞争属性。上述两种传统意义上的垄断,之所以应成为反垄断执法以及市场深化改革的剑指所在,缘于这样的垄断很容易长期固化,消费者也无法多选,只能必选,永远是被动的一方。
但是,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等移动互联平台的合并,给消费者提供的是出行方式的市场多选,不依赖,也不会导致任何形式的资源和行政权力垄断,更可以大幅减少移动互联等共享经济业态持续创新的成本阻力。况且,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加速迭代的大趋势下,“利益固化”的可能性也会稍纵即逝。
舆论纷扰声仍在,但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的合并案,注定将成为一块考验全社会包容创新的试金石。
(作者系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