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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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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海运申请破产或难在华寻到救济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张琼文)近日,韩进海运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破产保护申请。作为韩国最大、集装箱运力位列全球第七的海运企业,韩进海运破产事件持续发酵,其旗下不少船只在世界范围内被扣押或被限制入港。

    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规定,如果相关签署国承认韩国法院的破产重组裁决,也就确认了韩进处于破产重组的法律事实,有可能导致在这些国家的扣船申请得不到批准。在外界看来,韩进急于申请破产保护,是为制定破产重整计划争取时间。

    不过,中国不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签署国,韩进海运破产保护的效力在中国会受到限制。在业内人士看来,在现有中国法律框架下,韩进海运的破产管理人难以向中国法院寻求到加入《示范法》国家才能获得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这使得韩进海运破产程序获得中国法院承认的难度较大。

    跨国破产案件中需要不同国家司法程序之间的沟通协作。然而目前,中国跨国破产立法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对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的规定过于严格,且过分依赖于外国法院对于我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进行有效管理。

    业内人士表示,航运业破产风潮给中国完善破产法带来契机,应推动联合国示范法在中国落地,对外国破产代表及债权人的地位与待遇、外国程序承认的条件及可能获得的救济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完善与细化,从而构建与世界接轨的跨国破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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