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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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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成为国际仲裁新焦点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有人说,投资仲裁和商业仲裁之间就像是非洲雄师和海狮之间的区别。”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前秘书长、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董克勇这样形容投资仲裁。

    投资仲裁,其实是商业仲裁的一种形式,在仲裁过程中可能由外国投资者提起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和主权国之间没有合同,投资是通过双边条约进行的。

    增长趋势明显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其目标是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

    “全世界大概有2000到3000个双边条约,大部分都会包含一个条款,主权国家之间约定,一国投资者向另一国家进行投资,如果国家有不良行为,投资者可以对国家提起仲裁,也就是基于条约的仲裁。”董克勇说,投资仲裁本质是向一个主权国家发起的仲裁。

    投资仲裁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包括国际法、日内瓦公约、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平平等的待遇和其他的普世原则。董克勇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因为几乎不可能起诉一个主权国家,仲裁往往是最终裁决。迄今为止,ICSID案件数量总计约3000件。“投资仲裁案件数量少于商业仲裁,但其增长趋势是非常明显的。”

    投资仲裁也会引发争议或者批评的声音,例如,有人提出,其缺乏仲裁员问责制。

    “现阶段,我们有两个模板,分别是美国模板和欧洲模板。美国模板和商业仲裁非常类似,欧洲有一个独特的模板,它通过投资协议约定了上诉的权限。虽然通常情况下仲裁是没有上诉的,但这一协定提供了一个类似WTO的上诉机制。”董克勇说。

    “一带一路”建设或带来契机

    “我们总结了一些可能采取的行动,比如中国—澳大利亚FTA约定,相关国家必须排除歧视性措施;有的约定进行权限规避,同时保持一定的政策空间。”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华伟介绍,“通过这一过程,我们可以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和维护本国治理权之间获得平衡。”

    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席SundraRajoo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沿线国家也在不断更新制度和体制,以保证规则和决定最后都可以实行。“投资者可能首先关注一国仲裁好不好,是否安全,其次看其司法制度是否中立和有效,法律仲裁教育怎么样。”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该做更多的协调工作,最好能够促进仲裁法的协调统一,打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最佳实践,排除语言、国内法差异。”SundraRajoo说,“我们希望能够有一个统一的‘一带一路’仲裁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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