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费用不应成为“糊涂账”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记者 张琼文)在商事仲裁中,如何通过更经济的方式解决争议,是国际商会(ICC)致力研究的问题。近日,在中国仲裁周系列活动ICC—CIETAC联合研讨会上,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成员KimRooney表示,ICC仲裁及替代性纠纷解决工作组最新发布的《国际商事仲裁费用决定报告》,对于仲裁庭如何分配仲裁费用,以有效控制时间及成本做了大量调查研究。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案件处理费。此外,具体个案还涉及翻译费、通信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对于各种不同的费用类目,如何做好预算?在研讨会上,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律师、仲裁员在内的几十位与会者参与了分组讨论。一位来自香港的仲裁员表示,“这是个难题,因为在仲裁初期,我们很难讨论得很细。”
不过,在讨论中,他们逐渐找到可以“开源节流”的方法,比如: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文本记录尽量简短;要求证人在出庭前提交文本,减少不必要的出庭费及差旅费。参与讨论者一致认为,仲裁员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应对当事人费用支出做出预估,并加以控制。
但这只是一种设想,在实践中如何推行才是更重要的。目前,很多国家及地区的仲裁庭并没有将费用评估及控制纳入考量。在仲裁中,过度花费等不合理现象比比皆是。比如,在一个简单的欠款纠纷仲裁中,当事人可能请了3名律师,但要为之付出争议金额百分之几的律师费。此外,长时间的听证会、过多的文件要求都可能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对此,《国际商事仲裁费用决定报告》中提出建议,仲裁庭可以在仲裁开始时或程序中与当事人讨论关于费用管理的问题;在决定费用时,仲裁庭应试图考虑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行为方式,制裁一切不合理行为。此外,还需要让使用者知道他们在仲裁不同阶段应向仲裁员支付的费用,来确保相关当事方具有足够的透明度。为此,ICC公布了仲裁的不同阶段以及相关的付费指南。
在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恶意扩大费用成本的做法,法律赋予仲裁庭一定的裁量权。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有权直接对仲裁或仲裁程序任何一部分发生的补偿费用限定在一定金额内。在波兰商会规则下,紧急协议被设置费用上限。
目前,我国法律对仲裁庭的此项权利没有明文规定,尽快引入费用控制的理念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