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玫德独立起诉欧委会玛钢反倾销案获胜
律师:打蛇要打七寸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姜业宏
可锻铸铁俗称玛钢,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颇具出口竞争力的产品之一,也是频遭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主要产品。数月前,济南玫德铸造有限公司(下称玫德公司)收到一份来自欧洲法院的长达43页判决书:在玫德公司诉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反倾销措施一审判决中,欧洲法院裁定欧委会一审败诉。近日,欧委会于上诉截止日期前放弃上诉,这起中国民企诉欧委会案终于尘埃落定。
欧委会为何不上诉?
“欧洲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态度明确,证据确凿,欧委会如果上诉,很难扳倒一审判决,所以选择放弃。”本案代理律师、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傅东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委会背靠的是整个欧洲行政力量,在诉讼中无需像企业一样考虑投入产出,若非败诉已成定局,是不会轻易放弃的。“这样的做法在这么多年来也属罕见。”
在欧盟对华玛钢产品反倾销调查中,玫德公司曾被裁定40.8%的单独反倾销税率,另外几十个国内企业被裁定41.1%的国别税率。玫德公司不服这一征税裁决,遂独立提起诉讼,将欧委会告上法庭。欧洲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欧委会对玫德公司的反倾销征税已告无效。
“此次起诉主要以替代国价格做法的不合理为切入点,避开了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讨论,因为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仍缺乏国际规则的依据,在诉讼中不能作为有力证据。”傅东辉说,最核心的一点理由是,欧委会拒绝披露替代国价格的计算,包括计算方法和内容等,这也占了欧洲法院判决欧委会败诉理由的绝大部分篇幅。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欧委会在采用替代国价格裁定反倾销案件时,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披露替代国公司的具体价格是常规做法。“在这一案件中,我方说服印度的替代企业将价格披露出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烨和荷兰律师EvaMonard曾据此在庭审辩论中据理力争。
“在此情况下,欧委会仍然拒绝披露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我们有理由质疑,欧委会计算出高额的倾销幅度是否存在黑箱操作的可能性。”李烨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
“这是诉讼理由的第一点,欧洲法院在判决中用大篇幅论述了欧委会在这一点上的不当做法,甚至认为对其他诉讼理由已经无需多做论述,可以说,这一理由正中替代国价格做法的要害。”傅东辉说。
“紧固件案”胜诉效应扩大
“此外,替代国产品的成本要素往往与国内存在明显差距。”意大利律师RenatoAntonini介绍了本案的又一诉由,根据WTO规则2.4条,当应诉企业提出了这些差距的理由时,调查方应予回应。但在本案中,欧委会显然罔顾这些明显的差异。
WTO上诉机构就中国紧固件上诉案的裁决曾引起广泛关注,与本案胜诉点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傅东辉介绍说,紧固件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欧委会用汽车紧固件作为替代产品与中国出口的普通紧固件作对比。“汽车紧固件要求零缺陷,换言之,要求100万个零件中不能出现一个缺陷产品。换做普通家用紧固件,根本无需这么高的品质,体现在劳动生产率等生产要素上,就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差距。这也是为什么欧盟能在紧固件案中裁决印度的产品价格高于我国80%。”
“在玛钢和紧固件两个案件中,我们针对替代价格的做法分别提出了7项和4项诉求,均得到了欧洲法院和WTO上诉机构的支持。”李烨认为,“因此,深入剖析替代价格这一做法,可以说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漏洞,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相悖。”
在傅东辉看来,即使欧美表现出不愿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但通过不断扩大的胜诉成果,可以预见,随着替代国价格的不合理之处日益凸显及WTO对中国合理诉求的支持,欧美国家对华反倾销通过适用替代国价格所获得的收益会越来越小。“希望经过整合,这些胜利成果可以进一步转化为政府对外谈判的证据和筹码。”
因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价格是否合理?企业遭遇同类案件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维权?记者综合业内律师的观点如下:
算法基数不公开
根据欧委会关于反倾销调查的规定,如果被调查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被调查公司的基本数据、倾销幅度的计算过程必须披露,这也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替代公司往往会从欧盟起诉方的国外合作者中选择,公司数据当然有各种理由不予公开,没有基数的倾销幅度就像失去了减数和被减数的数学题,加之倾销幅度的算法非常复杂,给足了调查机构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一句不公开,让多少中国企业糊里糊涂被扣上倾销的帽子。
产品不完全重合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产品种类之多有目共睹。可以说,中国出口的零部件、石化制品等几乎可以满足任何国家的种类需求。体现在反倾销调查中,就是任何国家都无力作为中国公司的“替代国”,鲜有替代公司的产品能够完全覆盖中国企业的涉案产品名录。
调查机关发现无可替代的产品会采取什么措施?当然不是直接认定不构成倾销或者从调查中排除,而是采用极不严谨的“一勺烩”做法,将产品归入某一相似种类或干脆按照倾销幅度最大的产品计算。由此,反倾销税率因为不公开而更加不公正。
国别规则差异明显
据了解,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各有不同。以欧美为例,美国采用的是替代“国”的做法,依据该国公开的人工、原材料、管理等成本要素计算反倾销税率;欧盟采用的是替代“公司”的做法,选择一个国家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以该公司的产品价格为基准计算反倾销税率。每一种做法背后都隐含多个不合理规则,极大增加了企业的应诉成本和被诉概率。
替代价损害了被调查国的出口利益,更损害了调查国法律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