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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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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韩、泰、马的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  姜业宏)记者从商务部网站获悉,10月24日,应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公告称,上述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作为确定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价格呈下降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抑制作用,导致销售价格、开工率、库存、就业人数、投资收益率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公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自2016年10月24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7年10月24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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