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亟须唤醒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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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琼文
“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一样,是企业内部的无形资产。在美国,企业都想方设法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在中国,商业秘密却没有得到企业的足够重视。”10月20日,在由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与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美国企业贸易责任中心(简称CREATE)联合举办的商业秘密保护交流会上,CREATE首席运营官CraigMoss表示,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亟须唤醒。
拒绝“泄密”
“CREATE曾针对信息安全问题开展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盗用率逐年上升,到2015年已经达到65%。”Moss表示。
“同样,发生商业泄密的风险也大大增加。”Moss在调查中发现,商业泄密的增多与劳动力流动有关。参与商业泄密者大多是企业内部人员,其中包括现任员工及已离职员工。他们可以通过工作关系接触到企业内部关键性信息,并进行盗用。
而尴尬的是,商业秘密遭到泄露后,企业只能吃“哑巴亏”。因为商业秘密难以像专利或商标那样公之于众,企业如果不做好风险防范,很容易被“暗度陈仓”。
“为此,很多跨国企业纷纷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中国企业却仍然在‘裸奔’。”Moss表示。这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大多缺少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想保护商业秘密却不懂相关法律规定,未能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重在风险防范
在Moss看来,中国企业应该更多地着眼于对商业秘密的管理。
具体来说,商业秘密的管理是系统性工作,涉及到企业整体经营,仅靠企业单个部门是无法实现的。
“举个例子,在一个研发型企业里,网络或研发部门是掌握技术秘密的主要部门,人事及财务部门也要同时做好配套的保护工作。”Moss表示。
同时,企业应对商业秘密做分类梳理,包括对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是可以公开的数据进行一一梳理,并允许不同部门或层级的员工有不同的访问权限。此外,要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以从事专门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重视第三方保密
除了潜伏在企业内部的盗密者外,企业还应该防备那些来自合作企业或律师顾问的泄密。
“现在,很多企业在国外都有供应链,比如富士康,它的合作伙伴分布在很多国家,但其商业秘密没有实现系统化,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风险。”Moss表示。
“很多‘一次性合作’结束后,‘出卖’合作伙伴商业秘密的例子比比皆是。”Moss深有体会地说。不过,企业可以提议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这样一来,第三方也负有保密责任,一旦将秘密泄露出去,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诉诸法律难
商业秘密泄露,受损的是企业。这时,企业即便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往往难度也很大。
首先是司法认定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不过,也有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有误读,将企业私密信息误认为是商业秘密。
此外,商业秘密信息复杂,涉及到很多秘密点,当事人举证难度很大。
因此,在执法实践中,鲜有查处有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件。在宁波法院受理的30起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中,调撤率高、原告胜诉率低,只有1起是原告胜诉,一半以原告撤诉结案,三成为调解结案。
“对于商业秘密,最重要的还是如何防范风险。将风险管理置前,才是企业生存的长久之计。”Moss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