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重审宣判
民企告中石化不卖油败诉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因为中石化拒绝销售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一家民企云南盈鼎将中石化以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这也是全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此案从2014年12月开始,经一审宣判,发回重审等数次波折之后,于10月31日尘埃落定。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判决书指出,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商业选择看,由于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用做生物燃料的试点推广工作遇到现实困难而又未获解决,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做法符合其自身正常经济效益以及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共生互利,且此举也未给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本身带来垄断利益,法院认可其行为的客观合理性。
昆明中院认为,虽然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有法定义务收购原告生产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或规定之前,原被告之间尚未建立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交易关系,被告也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状告中石化的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建有年产15000吨生物柴油的生产线。但是,企业自身无权销售,而占有云南销售市场60%以上的中石化拒绝销售,生产的生物柴油一直处于积压状态。2014年1月,该公司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2014年2月,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同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认为判决不具备可操作性,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上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田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