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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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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

为规则“装上牙齿”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姜业宏

    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这是该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记者了解到,2014年1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启动《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工作。此次修法的最主要原则为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草案内容主要集中在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融资促进、创新支持等方面。

    中小企业需要抱团取暖

    “市场经济中仍存在‘达尔文主义’观点,盲目尊崇‘大鱼吃小鱼’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草案强调对中小企业的特殊保护,这不违反市场主体的平等原则,而是对平等原则的维护和发展。

    在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除了总则和附则,剩下的五章分别为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主题内容均为扶持性内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小企业研究室主任王继承认为,我国下一步的中小企业政策思路应确立“扶持”与“维权”相结合的原则。他提出,贴息政策、资金支持等扶持手段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此类政策具有特定性,不能普惠所有中小企业。

    “现行法律有点‘遥看草色近却无’,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较差。草案一方面要给中小企业和投资人吃定心丸,一方面推出了一些能落地的制度设计。”刘俊海说。

    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草案也对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作出尝试,比如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如何规范行政权力,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新设立的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刘俊海说。

    刘俊海还建议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协会,发挥中小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维权的作用,实现中小微企业“抱团取暖”。“当发生具有典型意义的,或者跨地域的、涉及企业众多的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事件时,协会可以代表中小微企业提起代表诉讼。”

    呼吁提升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进一步指出,修订草案在针对政府乱收费、中小企业资金被拖欠、融资难等问题的规定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措施,提升可操作性。

    王继承认为,现行法律对违反限制性和义务性规范的行为,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致使该法不具有可诉性,成为一只“没有牙齿的纸老虎”。

    以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资金拖欠难题为例,草案指出,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

    “欠款是中小企业最头疼的事,我所接触到的小微企业几乎没有不被欠款的,尤其是政府和大国企最常欠款。”有委员在审议中指出,“英国法律规定拖欠小企业资金,信用就会受到损害,大企业不敢欠小企业的钱。我们的情况恰恰相反,小企业被拖欠没有手段解决,所以,这部法律特别重要。这一条规定可以说关系到中小企业的生存问题,但是草案的规定仍然太空泛,解决不了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就像环保法一样,有了牙齿就能解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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