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国欲变相演绎“替代国”中国说“不”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范丽敏
12月11日是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15周年的纪念日,也是其他缔约国不能再借口中国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而以“替代国”方法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到期之日。
随着这一日期的临近,欧盟表面上不否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却提出“市场扭曲”标准,以替代现行的“市场经济企业待遇”(MET)标准,继续以“替代国”方法评估中国制造商是否倾销。
“欧盟的这项规定虽说没有完全否认中国的地位,但是它也默认允许继续对中国使用‘替代国’这种不公平的方法。中国对此表示失望,仍将继续推动欧盟放宽其反倾销规则。”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11月10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
不只是欧盟,其他国家也在酝酿新的变相延续“替代国”的做法。
欧盟的“新把戏”
距离12月11日《中国入世议定书》允许的“替代国”方法到期仅有1个月之际,11月11日,欧盟贸易部长们开始紧张地讨论是否批准此前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以“市场扭曲”这个新方法来评估中国制造商是否以不公平的价格倾销钢铁等产品。
中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但部分世贸组织成员认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体,中国出口产品对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享有“不公平”价格优势,因此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利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条,使用第三国价格的“替代国”方法,确定正常价值,计算倾销额度。然而,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该议定书第15(a)(ii)条将于今年12月11日到期。
欧盟委员会11月9日提出的建议称,通常来说,涉及世贸组织成员的倾销案中,标准的正常价值是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过,如果有影响国内销售价格的“严重扭曲”,调查员应允许使用国际基准价格。这种“严重扭曲”主要与国家干预有关,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干预。
欧盟委员会在其立法建议中试图规定“市场扭曲”的认定标准,并称将发布相关研究报告,说明某些特定国家或行业的市场扭曲情况,供反倾销调查当事方使用。据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中国的钢铁业、铝业应该“榜上有名”。
欧盟贸易专员赛马尔姆斯特伦称,“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它明显不是。”
“欧盟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只是在变相延续原有做法而已。这一方法既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也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中方对此感到遗憾。”沈丹阳说。
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中国国际投资与贸易法专家、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家喜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盟提出“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条到期后,于法无据,违反WTO规则,实质上是为了保护欧盟钢铁等行业的短期利益,公然非法延续“替代国”做法,对中国产品进行不公平反倾销,中国方面不能坐视不管。
在欧盟流行这样一种说法:因为钢铁业处境非常艰难,欧盟不可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这是因为欧洲议会认为,中国钢铁业产能过剩、过度生产及削价出口,为欧盟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及环境后果。一旦放弃“替代国”做法,中国钢铁将大量倾销至欧盟,使原本处境艰难的欧盟钢铁业“雪上加霜”。
就连一贯主张自由贸易的英国,这次也主张对中国钢铁进口进行限制。英国政府的一位发言人曾表示,中国钢材出口的低价格是英国钢铁行业面临的挑战之一,全球产量过剩和钢铁价格下跌也带来挑战。
“不仅是英国,一些北欧国家也可能从支持自由贸易转向贸易保护。”江家喜说。目前,欧盟委员会已将其正式建议分别提交至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由于距离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条到期日期仅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江家喜预计欧盟有关立法机关很可能会加快程序,争取在12月11日之前通过建议。
中国呼吁终止“替代国”做法
“不只是欧盟,美国也在酝酿新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方法,以争取延续‘替代国’做法。”江家喜说。
此前,美国曾经在WTO货币贸易理事会正式会议上提出:到期并不意味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尚未达到预期,特别是在铝业和钢铁行业,还存在着产能过剩等问题。
一位WTO官员也曾表示,美国不会像中国要求的那样,在12月11日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对此,沈丹阳强调了中方在这一问题上的三点原则立场:一是必须彻底履行义务,即第15条日落条款全面生效,“替代国”方法应全面终止;二是要科学公正,新的标准和方法应该公正、合理、透明,不能形成新的歧视;三是到期后应完全按照WTO规则采用一般反倾销方法,不应变相延续“替代国”方法。
“事实上,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在法律上继续沿用‘替代国’做法。”江家喜告诉记者,一些国家早已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在发起贸易摩擦调查时,仍然采用“替代国”做法,令中国深受其害。
以澳大利亚为例,虽然早在2005年就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仍多次以“特殊市场情形”(ParticularMarketSituation)为由,全部或部分拒绝使用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准,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看来,使用“替代国”做法任意发起反倾销可谓“损人不利己”,不仅解决不了欧美等国国内产业问题,反而会损害全球产业链的利益。未来“既要加强中国改革成果的对外传播,又要做好向WTO上诉的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