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代理律师如何对症下药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姜业宏
曾在倾销调查阶段代理强制应诉企业——四川德恩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对美国商务部调查的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在案件进入损害调查阶段的第一时间,又接受了中国贸促会和主要出口企业的委托,代理全行业进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调查应诉,并参与了案件全过程。那么,作为案件的深度参与者和法律实务专业人士,面对此类案件,怎么打才能胜诉?日前,《中国贸易报》记者专访了案件主办律师、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烨。
双管齐下应对不公平贸易政策
据统计,截至2016年10月31日,美国对华共计102种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对38种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
“本案是2015年以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双反’案中唯一取得损害阶段胜利的,特别是针对钢铁类产品的调查,这一结果来之不易。”李烨表示。
一方面,当前,国际贸易政策具有明显的保护主义倾向。在美国对华“双反”调查此起彼伏的同时,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和补贴调查上的各种不合理做法也日益严峻。“这是在寻找新的计算方法来应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到期带来的压力。”李烨认为,此时,中国企业要有信心应对国外的贸易救济措施。他强调,坚定观念、积极配合、应对调查是唯一的选择。
另一方面,虽然本次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亿美元,但国内涉案企业都属于中小型企业。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告诉记者,企业应诉经验少,单个实力弱,更需要有人将他们组织起来形成合力。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各企业要独立应对反倾销调查,但更应该重视全行业的损害抗辩。”李烨表示,必须双管齐下应对美国对华的不公平贸易政策,本次胜诉的关键正是中国贸促会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之初就动员全行业积极应诉。
对症下药据理力争
美国对华不公平的贸易政策由来已久,国内企业依照程序应诉也并非头一回,本案能在贸易保护色彩如此浓厚的背景下获得胜诉,关键还是对症下药。
“关键还是要找准‘国内产业’‘产业损害’‘因果关系’几大要件,攻其七寸。”根据李烨介绍,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阶段,律师提出中国对美方产业无损害的抗辩观点主要有4项:
首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基于关联方条款对本案的数据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很多美国国内生产者销售的涉案产品大量来自进口,因此不能笼统计算为“国内产业”。其次,依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收集的数据,中国产品和美国国内产业的同类产品的规格差异较大,两者不具有竞争关系,不能证明涉案产品进口的增长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再次,在美国市场,起诉方才是价格的领导者,而不是中国产品,因此,中国产品对于美国起诉方不具有价格影响和损害的因果关系。最后,进一步证明中国对第三国涉案产品出口的增长以及对美国涉案产品出口的下降不存在损害威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12月12日公布终裁文件,我们据此才可以具体分析出否定性终裁的依据。”李烨补充道。
仍需警惕后续博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
产业损害否定性终裁意味着此次“双反”在调查阶段就尘埃落定,据此,美国商务部将不对华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并且会退还在初裁之后交给美国海关的“双反”保证金。
“多家行业企业积极配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问卷答复,为本次损害调查的胜诉提供了关键的数据支持,也提供了关于中美产品竞争关系的重要信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李烨建议,应诉企业不能因为胜诉而放松警惕,要时刻关注起诉方的动态,并以更高的标准维护公司的财务系统和管理系统。
面对挫败,美国起诉方是否还会采取后续的救济措施?
“接下来,不排除本案的起诉方会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李烨提醒,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几年后起诉方再次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调查申请。对此,中国企业仍需提高警惕。
“如果美国起诉方企图通过法院翻盘,将无损害裁定诉至法院,中国贸促会将继续组织行业开展应对工作。”刘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