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5000万元最高金额判决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 范丽敏)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判决被告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
本案中,原告握奇公司和被告恒宝公司都是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即USBKey)的企业。
原告握奇公司认为,由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为此,握奇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恒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被告恒宝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USBKey产品以及在网上银行转账交易过程中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在技术方案上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构成侵权;原告握奇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侵权。对原告提出的4900万元的赔偿请求,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被告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对原告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以认定,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计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
此外,法院还确认被告向其他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被告持有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却拒绝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这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