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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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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法律合作 呼吁平等对话

——“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的法律纠纷解决国际研讨会举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姜业宏

    日前,为合作探究“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与英中协会联合举办“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的法律纠纷解决国际研讨会。

    “君住长江头,我住长江尾,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开幕式上的这句话道出了中英两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美好期待。

    兼顾本土文化与国际规则

    英中协会主席MartinDavidson表示,“一带一路”是一个宏大的倡议,英方愿与中国一道促进“一带一路”的成功。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中英法律合作将拓展出一系列更加垂直的领域,包括反腐败、反洗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执法、破产法等,从而更好地改进中英企业合作的法律环境。

    “一带一路”沿线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宗教文化多样化,法律体制亦多样化。在讨论法律纠纷如何解决之前,首先要了解、尊重这些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用一种平等对话的心态推动“一带一路”合作与建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致辞时指出,“法治是人类选择的普遍性价值,只有通过法治才能更多地寻求不同国家间的价值共识,寻求不同民族的相互理解,最终实现社会追求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安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车丕照认为,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应该以法律需求为土壤,而不是凭空构想,“一带一路”倡议并不刻意寻求新机制的创设,而是更加强调有效利用现有的各类机制。他认为,未来的纠纷发生方式和解决方式不会有大的变化。

    一言以蔽之,“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期待法律合作,更期待求同存异的包容态度。在中国科学院法学所教授赵建文看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有其不同的法系、文化背景,在纠纷解决中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可以超越这种差异。他建议,各类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都应首先确立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并尽可能扩大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以追求法律纠纷的有效解决。

    香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维遐为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律合作规划了更加详细的愿景:促进地区和国际法学的融合,通过融合实现真正的法学兼容而不仅是法律条文本身的变化;引领制定公共政策,协调体系矛盾,增强区域经济稳定性;借助公共政策工具,主导国际商事仲裁,增加国家软实力输出。

    加强调解与仲裁合作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商业习惯、语言、法律服务环境等存在很大差异,给商事争议解决的结果带来很大不确定性,增加了国际商业活动风险。他建议,中国商事仲裁机构应当在“一带一路”中发挥更大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培养专业国际仲裁人才队伍,提高仲裁机构服务水平,搭建国际合作共享平台,提升中国商事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应对涉及‘一带一路’争议的仲裁案件,香港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香港律师会会长苏绍聪提议,成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逐渐把香港发展成为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法律建议能够覆盖所有沿线国家和地区。

    澳门“一带一路”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关冠雄进一步提出,将多元文化管理纳入争议解决的法律实践中。他从仲裁实践出发分析指出,“一带一路”商事仲裁中遇到的很多问题并非语言差别所致,而是深层的文化差异,“例如关于不予仲裁的一些特殊规定,多数都需要利用本地的制度规则才能解决。因此,多元文化的管理也应该纳入国际商事仲裁的考虑范围。”

    “仲裁之外,还应关注建立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提高执行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俊看来,调解和仲裁都是高效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amBoyling举例说,在基础设施项目中,想要避免或解决争议,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善用合同通知机制、早期预警机制,一旦发生纠纷,承包商应该在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上,善加利用调解、协商等司法之外的程序解决纠纷,这样更能保证商事活动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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