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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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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加强跨境税源监管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陈璐

    2016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上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时间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定于2018年9月。

    《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金融机构意味着什么?个人和企业在海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程序和账户信息报送规则是否会发生改变?针对上述问题,《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了德勤中国的税务与商务咨询合伙人王欢。

    中国加强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为中国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程序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提供了操作指引,也可称为‘中国版CRS’。”王欢说,“提到CRS,就不得不提到《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FATCA是美国国会于2010年通过的一个法案,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纳税居民海外账户的信息。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将被扣缴30%的预提税,以此打击美国纳税居民利用海外账户避税的行为。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在参照FATCA以及欧盟储蓄指令等信息共享法规的基础上,2014年7月,OECD受二十国集团的委托,组织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旨在维护诚信的税收体制。其中,AEOI标准包括共同报告标准(CRS)和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AA)。很多人也将CRS比作全球版的FATCA。”

    对于CRS的运行机制,王欢解释称,依照规则,如A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B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或企业在该机构开立了金融账户后,向A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余额等信息,再由A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B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这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手段,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纳税的个人和企业。在CRS生效后,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中国纳税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对其进行管理和审核。对于已按照相关法规纳税的个人和企业,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和披露而产生额外税负。

    税收信息透明化是大势所趋

    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税务机关在开展跨境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对信息掌握不够完全,往往也是“老虎吃天,无从下口”。根据AEOI的CRS标准,签署国家(地区)之间可以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向相关方提供金融账户交易信息。目前,已经有101个国家和地区作出了加入CRS的承诺,其中也包括国际主要避税地,如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等。

    “虽然上述国家和地区对CRS的落地实施可能还需一段时间,但是税收信息透明化是一个国际大趋势。中国税收的管理必将顺势而为。”王欢表示,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第13项行动计划已在中国进行实践,其主要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如今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既涉及企业,也与居民个人相关。由此可见,税务信息透明化的工作在一步步深化。

    王欢表示:“可能会有企业或个人会担心海外账户信息被尽职调查和披露。在税务信息日趋透明化的大环境下,居民企业和个人需梳理自身税务架构的安排及资产配置情况,审视在现有的安排中有没有涉税风险。”

    对于如何排除和降低涉税风险,王欢提出了建议:对于现状,企业或个人首先要判别自身是哪一国的税收居民,因为各国(地区)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各不相同。在此基础上,梳理海外资产的配置、来源等以评估自身有无涉税的风险以及是否符合外汇等管理规定。若有风险,应排除风险或采用补救措施,实现税务合规。从长远角度考虑,只是简单地将海外资产移至尚未承诺加入CRS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被披露的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降低风险。建议企业或个人检视境内外金融资产及其他资产的组成配置,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规划,建立有效合规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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