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香港裁决获内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2016年12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认港1号”民事裁定,裁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2015]中国贸仲港裁字第0003号”仲裁裁决。
贸仲香港自2015年1月1日起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受理案件。本案系贸仲香港自受理案件以来首例由当事人在内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针对该案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查案件,最终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执行贸仲香港裁决的裁定。执行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条和第7条的规定。
(傅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