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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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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地税稽查和日常检查联合办案的探索

来源:中国贸易报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王海鹏李波

    2016年5月1日以来,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推行,国税与地税的工作有了相应的变化与调整,税务工作也迎来新的挑战。特别是税务稽查方面,受国地税信息交流不顺畅、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程序管理存在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国地税稽查效率无法实现最大化。因此,新形势下如何促进国地税联合稽查、提高税务稽查效率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营改增”新形势给税务稽查带来新课题

    营改增全面推行后,增值税领域新增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过去由于存在税种的交叉,国税部门对建筑业、房地产、金融这三个行业的企业有所接触,但对服务业企业了解很少,这就导致国税稽查人员很难捕捉到企业的风险点。另一方面,营改增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种仍由地税征收,而地税部门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了解不多,因此在稽查过程中,对增值税附加税费的检查只能停留在核实缴纳金额是否与同期增值税相匹配的层面,对增值税是否足额缴纳既无从下手也无权检查,同时,对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被查对象,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也存在相同的困境。

    在此背景下,国地税联合稽查的重要性凸显。国地税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和协同性,通过整合资源、联合服务、协同征管、公平执法等合作,能够发挥出1+1大于2的功效。

    二、国地税联合稽查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明确规定了国地税联合实施检查、协同审理、协同执行等工作,并具体在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和稽查结果利用6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这也是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行为的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地税联合稽查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信息交流和共享尚不顺畅,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尽管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信息的共享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以致难以具体实施,国地税部门都难以得到对方的稽查情况。二是现实因素制约联合稽查目标的实现。在具体工作中,由于人力、时间等因素的限制,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组的方式进行稽查较为困难,而多采取国地税共同立案、分别检查的方式,这就对国地税双方及时共享检查情况、通报检查进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国地税双方无法同时查阅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检查进度的同步较难实现,后续的审理、执行环节也难以同步进行,难以达到联合稽查的目的和效果。三是相关的政策法规仍有待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稽查法律体系还不够成熟,尽管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执法事项,但是在面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税务机关依然存在败诉的概率。在处理某些个案的时候,税务稽查人员往往需要开会研究案件适用的政策法规,一旦把握不好方向,就极易带来执法风险。而且如果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会使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在处理复杂案件、模糊案件时面临更高的执法风险。

    三、对国地税合作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税务稽查法规、制度和规程,建立规范机制。国家税务总局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中对有关税务稽查工作做了相关规定,但其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进行考虑,实操性尚欠缺。在现实中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应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做到点面结合。按照税务稽查执法专业化的要求,完善联合稽查相关制度规范,并以此为基础,促进稽查成果的应用,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因此,税务主管部门应在总结长期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被稽查对象客观条件和税务稽查客观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补充一些新的税务稽查制度,在发挥原有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性强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形成统一、严密、完备的税务稽查制度和规程体系。

    二是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和多渠道、多层次的税务稽查信息系统。应建立一个多渠道、多层次、上下贯通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实现资源的共享。完善国地税相互之间、税务与工商、银行、海关、商务部门等单位之间的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网络。其次,应建立专题讨论机制,针对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组织税收征管专题研讨,研究制定相关措施,避免在税务稽查中面对新出现的问题难以下手。

    三是降低稽查成本,提高稽查效率,扩大国地税联合稽查的范围。首先,应开展国税、地税、公安三部门联合稽查,以“整合任务、减轻负担、检查互补、执法互助”为原则,在情况互通、情报交流、信息共享等方面通力合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机衔接,有效堵塞漏洞,防范执法风险。其次要建立联合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作开展执行。对于日常税务检查计划,国地税可事先联合确定检查名单、检查时间等事项,以便国地税联合实施税务检查,化解“重复检查”问题;对重大涉税案件,国地税可分别选派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按照“统一进户、牵头调账、共同取证”的原则,对企业实施联合检查,做到一次进户、各负其责、各税统查。对于联合进户执法的,应进行协同案件审理,涉及违法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联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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