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发布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开始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增长迅速。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其一审案件的73%。
宋晓明说,《规定》根据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意义重大。例如,《规定》第3条明确,商标法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情形。宋晓明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劲酒”案为例指出,诉争的商标标志虽然包含了我国国家名称,但可以清晰识别为“中国”“劲”和“酒”3个部分,整体上与我国国家名称并不近似,所以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所指情形。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宋晓明表示,《规定》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充分体现了该立法宗旨,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
此外,《规定》对在先著作权、姓名权、字号权益以及角色形象等的保护也进行了明确。据介绍,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给予了保护,表明了法院倡导诚信经营、平等保护的司法态度,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007”系列电影人物角色名称一案中,确认了在先知名的电影人物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
(罗书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