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虽无边界竞争应有尺度脉脉与新浪微博不正当竞争案落幕
司法引导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姜业宏
日前,脉脉与新浪微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了脉脉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均为脉脉的经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根据判决,上述两家公司应共同在脉脉网站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新浪微博消除影响,并赔偿新浪微博200万元。
据了解,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同属于社交类软件,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新浪微博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独立运营,淘友技术公司及淘友科技公司(简称淘友公司)共同运营脉脉软件。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脉脉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诉争焦点一: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淘友公司在上诉中认为,如果微梦公司主张淘友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则应当举证证明淘友公司进行了所谓的“抓取”(而不是获取);而且,新浪微博开发者的授权级别分为四个等级,即“测试”“普通”“高级”“合作”,而脉脉软件的授权级别为“合作”,且该开放文档显示“当前应用授权有效期为最高级”,所以其有权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淘友公司认为,其行为未违反《开发者协议》,符合行业惯例。
对此,微梦公司称,其已经证明,淘友公司从未被授予获取新浪用户职业、教育信息的权限,但脉脉软件中大量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同时,在可读取的内容方面,淘友公司一直只有普通授权,对于仅高级接口可读的职业、教育信息,淘友公司是无法正常获得的。淘友公司获取并在合作结束后仍继续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违反了《开发者协议》及《脉脉服务协议》的约定。
此外,淘友公司还认为其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淘友公司称,其获取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完全是通过协同过滤手段计算得到的,如通过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存储的姓名、头像、邮箱等信息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备注名称、头像、邮箱信息进行匹配。也就是说,脉脉用户并不能通过上传手机通讯录便得知通讯录联系人在新浪微博的账号,新浪微博用户也并不会因为被他人存储了手机号码而暴露自己的新浪微博用户身份。
对此,微梦公司认为,淘友公司提供的手机通讯录与微博账号对应关系的准确率高达85%以上,如非窃取,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微梦公司称,用户信息是其最重要的商业资源,而包括手机号在内的相关用户精准信息与新浪微博之间的对应关系是用户信息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淘友公司在未经微梦公司许可的前提下,私自窃取上述信息,侵害了微梦公司的商业利益。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淘友公司与微梦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平台OpenAPI进行合作,淘友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且未取得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侵犯了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破坏了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诉争焦点二:
如何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双方之间因合作破裂而导致的后续商业纠纷是否构成了商业诋毁。
淘友公司认为,其与微梦公司停止合作的真正原因系微梦公司要求淘友公司将其脉脉软件中用户完善后的注册信息及好友关系回写给微梦公司,或者与微梦公司的关联公司运营的微人脉平台进行合作,当淘友公司拒绝了微梦公司上述要求后,微梦公司恼羞成怒,将淘友公司在微博的开放接口予以关停。本案中,淘友公司在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声明及陈述的内容均具有事实依据和真实来源,并未颠倒黑白、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
微梦公司认为,淘友公司在相关声明中重点强调微梦公司的不当行为,在明确表态“用户隐私是底线,脉脉无法接受与用户数有关的任何要求,我们选择关闭微博登录”的同时,对新浪微博标识添加禁止符号,突出微梦公司的不当行为,而自始至终不提及自身不正当竞争,致使相关公众受到了片面信息的误导。淘友公司故意发布诋毁性信息,意欲使公众降低对微梦公司的评价,属于明显的商业诋毁。
法院判决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中,一方披露另一方负面信息时,虽能举证证明该信息属客观、真实,但披露方式显属不当,且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评价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淘友公司没有客观、完整地披露其与微梦公司终止合作的前因后果,淘友公司在公开发表的声明中称“新浪微博今日要求交出用户数据才能继续合作”等内容将会误导新浪微博用户及其他相关公众,对微梦公司产生泄露用户信息及以交换用户数据为合作条件的错误评价,进而导致新浪微博的信用度降低,影响其商业信誉,故淘友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对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
基于以上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