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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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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贸促会拓展的法律业务

来源:中国贸易报  

    ■苏旭辉

    在改革开放以前较长的时期里,中国对外贸易发展速度比较缓慢,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贸易很少发生摩擦和纠纷。签发原产地证书是出证认证工作的支柱业务,也是原产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当时在中国对外贸易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并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特别是在“文革”期间,除了国家商检局和中国贸促会可以签证外,出口公司、工厂、个别的商会组织也签发各式各样的具有原产地效应的证明和单据,签发原产地证缺乏统一标准和统一管理,一些国家因此拒付货款,不准中国货物通关入境,有的国家甚至对中国签证机构的公正性表示怀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国内的外贸企业和国外商人要求中国贸促会办理出证认证的数量大大增加,范围也不断扩大。为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中国贸促会积极开展相关法律业务。

    1984年,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贸促会联合发出通知,对中国签发原产地证的机构做出明确分工:国家商检局是对外签字的国家官方机构,中国贸促会是中国全国性民间商会组织,承担出具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任务,其他单位不得对外签发原产地证(特殊的专用证书除外)。1989年,中国贸促会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经过整顿,中国对外签发原产地证的混乱局面得到有效控制,为原产地证签发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91年年初,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商检局、中国贸促会共同组成全国原产地协调小组和工作小组,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规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是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签发机构。《规则》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原产地工作被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法制轨道,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建立统一的原产地标准、签发制度和统计制度。

    1994年年初,根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对原产地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中国贸促会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国分支机构原产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中国贸促会负责人带领工作小组分赴华北、东北、华东、华南大部分地区检查各地贸促分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签证工作。同年10月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中国贸促会在办理不可抗力证明书的出证认证工作中,一直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合理,并由指定的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和有关行业专家共同办理。因此,中国贸促会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同时也为中国合同当事人因遭到水灾、火灾、爆炸、地震、疫病等意外事故而要求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提供了有效证明,维护了中国出口公司的合法权益。

    1988年前4个月,上海地区发生甲肝流行病,致使中国某公司与古巴一公司签订的造船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中国贸促会经过详细调查,根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为该公司出具了不可抗力证明书,免除了该公司延期履约的赔偿款230万美元。

    1988年11月6日,云南发生地震,导致中国某公司与苏联一公司签订的红茶销售合同不能按期交货。1989年7月22日,吉林省蛟河县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导致中国某公司与瑞士一公司签订的生产黑加仑水果汁的补偿贸易合同不能全部按期履行。经中国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书,这些公司避免了经济赔偿。

    到1994年年底,中国贸促会除负责签发原产地证、不可抗力证明书外,还负责签发和认证对外贸易文件和单证,以及代办申请领事认证业务。中国贸促会的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出证认证业务,形成了全国性出证认证业务服务网络。中国贸促会所办理的出证认证业务,在出口货物的通关结汇、许可、产地、合同责任、不可抗力等方面,以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国际上赢得了良好声誉,为促进中国商品出口、维护中国公司的正当权益、发展对外贸易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根据《贸促春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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