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召开印尼对华平轧钢材保障措施复审案件应对会
应对贸易保护须防“连环套”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姜业宏
日前,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向世贸组织(WTO)通报称,已对进口平轧钢材产品发起保障措施复审调查,以决定在今年7月原措施届满后是否继续对进口产品采取征税等措施。为此,2月16日,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和企业权益保护中心在京召开了案件应对会。
2014年7月22日,印度尼西亚开始对上述涉案产品征收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税,自该日起的第一个自然年,税率为499.8万印尼盾/吨,之后逐年递减,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7月21日。
此次复审正是申请人为了寻求继续对进口产品征税,依据印度尼西亚国内法,在上一次保障措施到期前6个月内提起的。
据中国贸促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分析,“从印度尼西亚的整体进口数量来看,2013年进口涉案产品30万吨,2015年,这一数量已降至5.6万吨,绝对数量大幅下降。”
“根据我们从当地进口商获得的信息,中国并非印度尼西亚的主要进口国,近年来,同属东盟国家的越南大幅挤占了他国市场,出口量最大。”吴任平说,一是货运周期短,二是东盟内关税减免,两大因素使越南产品有着绝对竞争力,中国企业的日子并不好过。
专家:终裁措施最关键
“我们应深入研究越南等国家的出口数据,在抗辩中提出可能影响印度尼西亚国内产业的其他因素。”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开明提出,还可以通过对印度尼西亚国内市场区分、相似性和替代性产品对比等途径做产品排除抗辩,证明我国出口产品与当地产品不具有竞争性。此外,也不能仅通过单一进口数字证明是否造成产业损害,需要严密分析印度尼西亚的国内产能利用率、他国出口商潜在威胁等一系列因素。
据中国贸促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印度尼西亚国内法,采取保障措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不可预见的发展,二是进口增加,三是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四是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了解,保障措施是WTO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之一,其他两种措施是反倾销和反补贴。但是保障措施与其他两种措施最大的不同在于,保障措施是在公平贸易的前提下,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在不公平贸易条件下采取的。“因此,一国如要采取保障措施,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更难一些,对调查方的证据标准也有更高要求。”
在中国贸促会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东看来,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最关键的还是“能不能出得去”。以什么方式、什么关税数额或数量限制结案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对企业至关重要。
保障措施可能以三种措施结案,一是加征关税,二是数量限制,三是关税配额。中国贸促会企业权益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最希望帮助企业获得无损害结案的全胜结果,也将动员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当地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即使因为出口量增加等客观原因最终被裁定保障措施,我们也将为企业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企业:警惕贸易保护“招套招”
会议期间,江阴宗承钢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泽奇明确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力应对案件调查。“在全球范围内都在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大环境下,出口地已经越来越少,开拓一国市场不易,希望能保住它。”
烨辉(中国)公司负责人汤永军也有着同样的考虑,“虽然我们对印度尼西亚出口数量不多,但希望通过应诉保留多国市场,因为市场分散也能降低出口风险。”
如今,山东航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的相关业务近乎中止。“由于交期、价格等原因,很多印度尼西亚进口商开始转投越南,而印度尼西亚进口商如今需要资质认定并获批配额才能进口,手续复杂且周期很长。”
印度尼西亚市场的复杂状况主要源于2014年2月通过的一项全面贸易法案。有报道称,这份法案为印尼政府限制进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可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由限制进口,也可以“确保国内供应”为由限制出口。
这一状况也令不少中国企业深表担忧。吴任平表示,“印度尼西亚一直对钢铁类产品进口持压制态度,并经常采取临时性税收措施。我们了解到,印度尼西亚本国也在加大投产。很担心类似的保护措施此起彼伏,‘招套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