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在中国专利侵权案被推翻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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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姜业宏)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苹果手机是否侵犯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专利权一案作出判决,确认苹果公司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不侵犯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责令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的决定。
本案中,佰利公司认为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许诺销售、销售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决定,责令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
苹果上海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决定在作出程序和认定结论方面均存在错误,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确认原告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专利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职权通知苹果上海公司作为共同被请求人参加行政处理程序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在苹果上海公司已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停止销售的决定申请口头审理的情况下,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未在处理程序中听取各方当事人的相关意见,违反了听证原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于苹果上海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市场调查报告等其他具有重要相关性的证据并未提及,亦未说明其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同时,法院认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于佰利公司涉案专利和苹果公司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佰利公司专利设计对手机侧面弧度为非对称设计,其弧度和曲率的设计特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而苹果手机采取的是对称的弧形设计,这一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此认定错误。此外,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还存在其他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明显区别。因此,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设计与佰利公司涉案专利设计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不落入佰利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宣判后,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对法院判决表示认可,案件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需经过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