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律指南
境内资金如何投向境外?(上)
来源:中国贸易报
■王清华 施珵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与合作,寻求新的市场机会,优化资源配置结构。然而,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特别现实的情况是如何将境内的人民币支付到境外?
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政策历史沿革
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需要先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之后才能到银行开立账户;此外,境内企业境外再投资也需要进行外汇备案,并且境内企业还需每年就境外投资进行外汇年检。
2015年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其中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内企业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无需先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核准,而是由外汇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并且取消境外机构再投资的外汇备案和境内企业就境外投资每年进行外汇年检的要求。因此,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的,无需再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和外汇年检。
基本上,自上述日期以来的一段期间内,我国针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外汇政策是相对宽松的。在该阶段,很多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也通过其已有的境外公司展开,从而避免了外汇备案手续。
二、现阶段外汇政策收紧
然而,伴随着“一带一路”和“走出去”的热潮,出现了以“资金外逃”为目的的非理性投资,再加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不断波动,国内监管部门为应对外汇方面不断出现的挑战,纷纷出台规定:
(一)央行政策收紧
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以下简称《放款通知》),目的在于加强对人民币跨境流出的管理,将其纳入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该《放款通知》体现了对人民币境外放款政策的监管趋严,对放款主体、放款对象、须履行程序、放款额度、放款资金来源、放款利率、期限和用途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放款主体应为境内企业(非金融企业)和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放款对象需要与放款人具有股权关联关系;放款人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需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办行应在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放款人办理业务;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放款利率必须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但必须大于零;放款期限为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含)的,应当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此外,对于借款人逾期未归还的,且放款人拒不作出说明或说明缺乏合理性的,经办行应暂停为其办理新的境外放款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境外放款可以展期,但原则上同一笔境外人民币放款展期不超过一次。
(二)外汇管理部门政策收紧
2016年11月底以来,监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政策发生了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以及外汇出境。
2016年11月,据新闻报道,中国外汇管理部门对资本项目管控进一步升级:单笔购汇、付汇、本外币支出达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需事先向外汇局报批,在有关机构和部门(人行、发改委、商务部等)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办理;对尚可流出额度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管控,在有关部门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再予以办理;不得为规避大额业务进行拆分。这一动态表明,中国资本项下的资金外流渠道被进一步收紧。
(作者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