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商事争议解决要有中国方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中国仲裁和司法实践角度探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可以进一步推进国际司法的发展,为推广相关国际规则打下良好基础。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完善相关争议解决方式,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时也可促进中国法律界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自身法律体系。”日前,在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主办的“一带一路”与争议解决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承杰表示。
据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一部权威性与实务性并重的商事活动示范法,自1994年公布以来,在协调商事合同法律法规、便利国际商业交易、促进区域国际合作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尽管其本质上属于非约束性国际法律文件,但在法院和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屡见不鲜。仲裁这种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更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国际统一规则研究势在必行
“我们必须正视的现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都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发展不均衡且涉及多个法系,法律原则和理念之间差异性很大,即便是仲裁这种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也存在较大区别。较大的差异性将使得交易主体产生争议的概率增加,弥合这种差异的途径,就是推进国际规则的统一和发展。因此,推广国际仲裁、增强国际统一规则的研究势在必行。”王承杰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贸仲委将在研究和构建“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努力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从开展“一带一路”仲裁制度研究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争议解决机构的交流,从国际化仲裁员人才的培养到行业和区域分支机构的整体布局,贸仲委将充分把握当前国际形势下争议解决的发展机遇,用高效、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发展。
王承杰提出,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发展应结合相关国家的具体实践。“一带一路”沿线是全球法律环境最为多样性的地区,在加大研究力度的同时还要兼顾统一性,保障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有效适用。
此外,随着中国仲裁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中国仲裁也将在推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拥有来自全球70多个国家的仲裁员,当事人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普及和推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良好平台。但从以往案件经验来看,充分了解各个仲裁规则和示范法的律师、法务人员甚至仲裁员的比例都不高,只有加强人才培养,才能为制度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改善旧制度或建立新制度?
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学者王贵国表示,“‘一带一路’涉及范围很宽,既有投资、贸易,也有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需要一套新的制度还是利用现有的制度,仍存未知性。”王贵国表示,“但原有制度的运作主要依据普通法的诉讼制度、诉讼技巧和诉讼原则,而‘一带一路’沿线主要是非普通法系国家,这就涉及到制度是否适用的问题。‘一带一路’倡议由中国发起,涉及众多亚洲国家,我们有责任改进现有的制度。‘一带一路’的争端解决机制如果要反映东方的文化,就要反映非诉制度。‘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尽快落地,应该考虑私有企业、非政府机构与政府合作,尽快推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
“‘一带一路’倡议的目标是促进贸易投资,实现全世界大范围的互动,涉及多元的文化和背景,出现争端在所难免。如果要寻找争端解决方式,仲裁或许是最佳选择,‘一带一路’仲裁中心的建立就是要提供因地制宜的仲裁制度和机构以解决争端。有争论认为,国际知名仲裁机构的裁决经常具有偏见,主要是仲裁法庭缺少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仲裁员缺乏多元性,从而导致仲裁裁决没有完全考虑到新兴经济体的利益。这也警示我们,‘一带一路’仲裁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Simoes则认为,“‘一带一路’建设还要考虑沿线国家的独特性。无论是建立新机制还是改善旧机制,都需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广泛协调,以弥补文化监管和司法的差异性,促进贸易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