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千差万别 海外并购步步惊心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琼文
从中国化工收购先正达的“一波三折”,到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屡陷争议,中国企业主动对外资提出收购要约,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面对的审查风险也如影随形。
近日,在由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联合主办的经济全球化动能转换背景下的反垄断合规研讨会(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竞争委员会2017年上半年工作会议)上,商务部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向中国企业提了个醒:要在市场上走得更稳,还应慎对审查风险,避免闯入垄断“雷区”。
企业缺少风险意识
该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类并购案件不断增多,并购交易额也一路走高,有的高达百亿甚至千亿美元,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不可小视,作为监管部门会重点进行审查。
实际上,中国企业曾因反垄断意识不足,在海外遭遇过惨痛教训。2005年,美国对华发起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认为中国制药企业涉嫌合谋操纵对美出口维生素C产品的价格。该案已历时12年,涉案金额达1.5亿美元。诉讼费用高及结果的不确定性,使中国企业面临巨大损失。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年中以来,总计近400亿美元的中资收购计划绝大部分遭到否决。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企业自身缺少风险意识,造成“大意失荆州”。
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反垄断局共审查1709件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其中禁止两件,附条件批准28件。这其中涉及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投资并购的案例不断增多。
2014年,五矿联合体对秘鲁在建铜矿项目Las Bambas(邦巴斯项目)收购时,向商务部做了详细报告。商务部经过充分调研,做了附条件批准。
各国审查尺度“收紧”
针对跨国并购交易,各国的反垄断审查尺度都有所“收紧”。即便是在非洲一些国家和地区,随着其各方面法律不断完善,在反垄断审查中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作法逐渐接轨。
“尤其是在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机构合作交流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尽管各国反垄断审查思路大致相同,但因具体情形不同,法律程序、实体规定也千差万别。”上述负责人表示,企业在向不同国家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需提前研究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
“作为企业来讲,做到合规经营,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央企应努力成为其中表率。”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2015年,五矿集团与中冶集团达成重组协议时,对这一高达7000亿元人民币的并购交易,在第一时间向商务部及其他各国反垄断机构提起申报。
据了解,五矿集团在内部系统设立了反垄断审查的合规节点,在交易可能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情况下,与投资所在国律师进行沟通,以判断是否进行申报。“不过,国外律师费用很高,合理使用律师,学会节省成本也是必不可少的。”五矿集团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