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带一路”绘制三维度法律地图
■ 鲁楠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为了更好地掌握现代世界法律体系,在充分了解各国法律制度差异性的基础上谋求协调,100多年来,种种世界法律地图不断涌现:国别地图,即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法系地图,即以各国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与源流关系”为标准绘制的世界法律地图;“霸权”地图,即依据现代世界体系所形成的经济分工和权力格局,将世界分为中心—边缘而形成法律地图,这种世界法律地图将世界分为中心区、半边缘区和边缘区三部分,中心区国家往往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输出较为频繁,注重在金融、知识产权等国际分工前沿领域的法律布局。与此相应,半边缘区和边缘区国家的法律在世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相应递减。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0多个国家和地区约44亿人口,经济总量逾21万亿美元。中国企业已在沿线国家建立了56个经贸合作区。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在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领域的法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导致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和投资时,难以精准把握和有效利用各种有利规则,也难以及时发现和防控各种风险点。据统计,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越世界大部分地区,穿越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犹太教、儒家等多种文明传统。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更需要结合国家、社会的实际需要,着手寻找重绘世界法律地图的途径。
首先,在总体上,应充分发挥法系地图的优势,从三个维度对“一带一路”上的法系进行划分。第一个维度是文化传统,可分为西方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第二个维度是法律渊源、分类和推理技巧,可突出强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第三个维度为经济基础、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可分为社会主义法系与资本主义法系。
其次,在部门法方面,可根据部门法的各自特点,兼采法系地图与国别地图。一般来讲,法系地图和国别地图仅仅提供了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体面貌,但具体到部门法问题上,则情况千差万别。有的部门法,如商法现代化程度较高,趋同趋势明显,可简单划分;有的部门法,如婚姻家庭法,则可能与各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关系密切,故而差异较大,需要精细归类;有的部门法,如知识产权法,受国际化影响较大,其分类乃依据所加入的不同公约而定。
再次,法律地图绘制应考虑全球化发展趋势。传统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法律地图绘制模式已不敷使用。英国比较法学家威廉·推宁建议,将世界法律分为全球、国际、区域、跨国、社区间、地区性国家、亚国家和非国家七个层级,并从这些层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中讨论法律的发展变化。这一意见恰可以为“一带一路”法律地图所用。
最后,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必然面对目标国家内外部多种法律构成因素之间的互动,法律地图绘制应兼容静态结构和动态变迁。在实践中,中国正在经历从融入世界到改造世界的转变,经历着从跟随者、参与者到领导者的转变,经历着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中国如何自视、自立并自处于国际法律体系之中,国际法律体系又该如何适应和接受一个饱经磨砺、勃然复兴的中国,这是一个时代的挑战。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