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 中国始终立场明确
必须遵守条约履行义务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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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约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应当以中国企业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确定倾销幅度。
在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的问题上,我国的立场自始至终都是明确的、一贯的。商务部发言人多次表示,15年过渡期结束后必须取消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这是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义务。中方希望欧方、美方在第15条问题上信守承诺,按期、全面、彻底地履行义务。
履行义务无需任何条件
“首先应该明确,成员义务必须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是各成员共同签订的,决不能因为某些国家提出当时的条款有问题就拒绝遵守。”委员会专家、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勇表示,就像签订的合同义务必须履行一样,国际条约的义务更须遵守。
但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各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并没有如期终止使用“替代国”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
去年12月12日,在第15条到期后的第一时间,中国就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先后提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并表示,美国、欧盟都是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调查机关使用“替代国”做法导致人为提高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对中国相关行业出口和就业造成严重影响。世贸诉讼是世贸组织成员以规则为基础、解决贸易纠纷的通常做法。中方提起世贸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国际贸易规则的严肃性,合情、合理、合法。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出最终结果仍需要几年时间,在此之前,我们与欧美的可谈判空间并不大,但贸促会‘亦官亦民’的身份优势也许可以做更多的工作。”周勇建议,在WTO争端结果出来之前,加大对美欧之外其他国家的游说、谈判力度。
利益争取需防“被套路”
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铮看来,与欧盟相比,美国在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问题上态度坚决,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提出,按照美国国内法,中国需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可以说是原被告次序颠倒的提法”。
今年4月,美国商务部启动了新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评估,通过征求公众对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意见,从而确定是否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评估结果将决定中国造商品反倾销税的计算方式。
5月3日,中国商务部在提交的意见中简明扼要、态度明确地表示:美国对市场经济地位或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无关,我国对其评估意见不发表任何评论,但要求美国必须遵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
对此,委员会专家、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必轩表示,“首先,我们不能跟着美国设定的套路走,根据对方设定的几个标准一条一条地逐一推翻或对抗是很难有胜算的,与其在别人划定的圈子里求突破,不如从多条渠道、多个场合对抗这种‘换汤不换药’的规则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