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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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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石穿

从个案中寻求突破

来源:中国贸易报  

2016年3月16日,在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上,信义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在与欧盟委员会的诉讼中大获全胜。法院判决:欧委会于2014年5月13日公布的第470/2014号法令中对信义玻璃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无效,否定了欧委会之前拒绝给予信义玻璃市场经济地位(MET)的结论,并要求欧委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这一判决不仅是个案的胜利,而且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中国企业终于拿到进入欧盟的通行证。”委员会专家、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永忠感慨,从2013年应诉欧盟对中国光伏玻璃反倾销、反补贴和反吸收调查到取得初审的胜诉,已历时四载。

去年6月,欧委会又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目前还在审理当中。“根据和欧盟律师的研讨推断,我们对案件还是有信心的。”任永忠说。

经过四年的刀来剑往,任永忠对于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根基——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有着自己的坚持。在他看来,办案律师能为国内企业争取的最大利益就是个案的胜利,将司法程序作为重要的抓手,稳扎稳打,各个击破。

案件诉讼中,欧委会以中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来源于非市场经济体系为由拒绝给予信义玻璃市场经济地位,虽然任永忠团队代表信义玻璃多次提出抗辩,但是均被欧委会拒绝。欧委会并根据替代国土耳其国内数据计算出的正常价值,裁决信义玻璃承担39.3%的反倾销反补贴税。2014年12月12日,欧委会再次针对中国光伏玻璃发起反吸收调查,信义玻璃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增加至75.4%,几乎是之前税率的两倍。

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相伴而生的“替代国”做法在这一案例中亦有所体现。任永忠介绍说,信义玻璃名下有一块土地,最初是通过“招拍挂”程序得来的,但是欧盟委员会审查文件后提出,“招拍挂”程序只有信义玻璃一家企业去参与,因而认定其获得这块地的价值不符合公允的市场价值,并在土地方面选择中国台湾台北郊区100公里左右的一块开发区土地作为信义玻璃的替代价,把超出部分作为一种补贴体现在裁决数据中。

像欧盟对中国发起调查的很多案件一样,欧委会裁决的核心就是对信义玻璃市场经济地位的否决,这也是中国产品出口国外的最大障碍,它直接决定了企业最终的反倾销税率。任永忠团队在充分研究欧盟法院历年的案例后发现,尚无与信义类似的、针对税收优惠与市场经济地位关系的判例。他果断向信义玻璃建议,“如果能够推倒欧盟委员会的裁决,不仅倾销幅度要重新计算,而且反倾销调查终裁也将随之无效。”

2014年8月7日,在反倾销终裁3个月后,信义玻璃在欧盟法院提起针对欧盟委员会的诉讼,提出税收优惠不能作为拒绝给予中方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信义玻璃所享受的税收政策并不能证明非市场经济的存在。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税收优惠都是普遍存在的。这一理由最终得到了法官的支持。

“这说明欧盟内部并非铁板一块,欧盟委员会和法院系统是两个独立的系统,如果律师和企业能够配合国家的宏观形势,在个案直至司法程序中力争一切能够争取的证据,并通过个案积累进一步将胜诉成果扩大化,在同类问题上,全行业便有了强大的抓手。”任永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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