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ICC仲裁规则特色 与国际实践接轨 令服务更公正透明可预见
协商制定仲裁程序时间表很重要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范丽敏
“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经驶入快车道”。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赵振华近日介绍说,2016年,全国251家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20.8万件,继2013年突破10万件以来,首次突破20万件大关,同比增加7.1万件,增量约为2015年的3倍,增长率达到52%,为2015年的2倍。中国仲裁事业在受理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质的方面同样正在与世界接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对于仲裁的管理和国际商会(ICC)有很多相似之处,都对程序问题进行严格管理,设有审核裁决等制度。”ICC China(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副主席、ICC仲裁院成员师虹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CIETAC于1956年建立,是中国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第一家仲裁机构。目前,中国的商事仲裁机构基本上都沿用了贸仲委的仲裁规则。
作为资深的仲裁员和律师,师虹在贸仲委、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审理和参与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
师虹告诉记者,在中国的仲裁实践中尚缺乏当事人互相合作、就相关程序问题达成共识的精神,也很少有和仲裁庭一起协商制定程序时间表的习惯,这和国际仲裁的实践有很大差别。国内的仲裁程序通常由仲裁机构秘书处或仲裁庭自行把握,很少在案件伊始有一个程序如何进行的日程表,所以当事人和律师无法在仲裁初期对案件流程有全面的概览和掌握。当事人对案件程序缺乏预见性,导致开庭前未充分提交书面文件、开庭后不断修改仲裁请求、开庭结束后才提交答辩观点、一个案件多次延期开庭或者多次开庭等情况频繁发生。
“这不利于高效解决争议,但这个实践中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借鉴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一些做法得到改善。”师虹说。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全球历史悠久且最具权威性的仲裁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作用。
师虹介绍说,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则包括一个特色程序,就是要求仲裁庭在收到秘书局转来的案卷后的第一时间着手起草《审理范围书》,并与当事人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就案件程序时间表进行协商。《审理范围书》主要是就当事人的信息、请求和仲裁庭审理的范围做一个总结,并要求双方当事人确认。仲裁庭召集案件管理会议,与当事人协商仲裁程序的进程,然后制定一份程序时间表,当事人和仲裁庭都须按照此时间表推进仲裁程序。案件管理会议的形式非常灵活,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往往处在不同地区,会议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信方式进行。
“这些程序安排使得当事人就提交文件时间、开庭时间、审理内容等仲裁程序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且时间表经过双方的协商,使得仲裁程序更加公正、透明和具有可预见性。时间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能轻易改动,尤其是开庭时间不会改变。而且不管多么复杂的案件,开庭通常只有一次,不会多次开庭。显然,这样的安排使得仲裁程序的进展更加有序和高效。”师虹说。
2017年,ICC仲裁规则中新加入快速程序规则。“该规则旨在为小额(不高于200万美元)国际纠纷当事人提供较之法院诉讼更为低廉、快捷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个程序和中国仲裁的简易程序很相近。”师虹说,这些规则的制定,一方面在费用上降低了当事人支出的仲裁员报酬,还限制或取消了某些复杂的程序如开庭审理等。另一方面,快速规则在效率上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时限,从而限制了因案件拖延审理而产生的律师费和其他附属费用。同时,ICC仲裁院和秘书处将继续对裁决书进行核阅,保证对裁决进行“质量控制”。
正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主席Alexis Mourre所说:“国际商会仲裁院国家委员在职业、法律和文化方面的不同背景体现了ICC仲裁的世界一流水准和国际化,ICC仲裁的使用者也能由此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