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 和《CEPA投资协议》在港签署
来源:中国贸易报
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6月28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两个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资协议》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是CEPA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内地与香港在 “一国两制”框架下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作出的特殊经贸安排,充分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经济发展和长期繁荣稳定的支持。
在投资准入方面,《CEPA投资协议》将进一步提升两地间的投资自由化水平。继《CEPA服务贸易协议》之后,内地在市场准入方面再次单独对香港采用“负面清单”开放方式,这也是内地首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外签署的投资协议。根据协议,内地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仅保留了26项不符措施,在船舶、飞机制造、资源能源开采、金融市场投资工具等方面采取了更加优惠的开放措施,并明确了在投资领域继续给予香港最惠待遇,这将使香港继续保持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在投资保护方面,《CEPA投资协议》对投资的征收补偿、转移等,给予国际高水平投资保护待遇。关于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双方共同设计了一套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切合两地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友好协商、投诉协调、通报及协调处理、调解、司法途径等,为两地投资者的权益救济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既包括对CEPA及其10个补充协议中有关经济技术合作的内容的全面梳理、更新、分类和汇总,也包括根据两地经贸合作实际需要提出的新的合作内容,内容涉及 “一带一路”建设、次区域经贸合作、重点领域合作等。
(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