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初裁韩国等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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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6月26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