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反倾销修正案“曲线救国”非长久之计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魏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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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作为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组成部分,一直在欧盟推行其对外贸易政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上世纪 90 年代起,随着中欧贸易的发展、中国经济地位的上升,中国开始取代日本、韩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政策的最大目标。欧盟通过实施其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规则,频频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以保护其国内产业,造成了大量滥用贸易救济规则的“错案”。
近年来,这一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杀手锏“非市场经济规则”不断受到中国在 WTO 多边层面和欧盟国内司法层面的挑战,加上去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到期,中国理应恢复市场经济地位,欧盟理论上已经无法再使用替代国制度来打击中国的出口,因此,不得不在贸易救济立法上寻求新的出路。
其实,日前出台的这一修正案并非欧盟为了应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而作出的首次变革。早在几年前的紧固件案和宝舒曼案后,作为对华反倾销核心工具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便受到了挑战,欧盟被迫修改了分别税率和市场经济地位审查程序规则。面对以往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逐步受到挑战并在WTO处于不利地位,2013 年 4月,欧委会出台了反倾销法修改草案,进行贸易救济机制的“现代化”改革。
当时,欧盟已经为寻求新的方法填补 2016 年后不能再使用替代价的空白做了铺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涉案国的原材料价格存在扭曲等情况下,可以对出口国不适用低税规则”,这也是“市场扭曲”这一提法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出现在欧盟反倾销立法中。
作为欧盟部分进口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国,欧盟一直对我国的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情况甚为关切。欧盟认为,我国对原材料的出口限制必然会造成原材料价格的扭曲,造成国内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比例失当,导致欧盟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下降。因此,反倾销法中低税规则修改具有明显的对华针对性,可谓一石二鸟,既能打压中国完全开放原材料市场,又能以原材料价格扭曲为借口单独对中国停止适用低税规则,以便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征税幅度。
此前,同样的做法还曾出现在对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的探讨中,换言之,有了之前的经验,欧盟此次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围追堵截”可谓已经驾轻就熟。
2002 年,欧盟授予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时,考虑到俄罗斯国内生产成本,特别是能源成本较低的情况,欧委会特地在反倾销法第 2.5 条关于生产成本计算方式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款:“如果涉案企业的会计记录未能合理反映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费用,则上述成本和费用应在同一涉案国家的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的成本费用的基础之上进行调整或确定,如果这些成本和费用的信息不可获得或无法使用,则可以在其他任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包括以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市场获得的信息为基础进行调整。”该条款的目的在于,当欧委会认为涉案产品的成本因人为因素过低,或者会计记录所反映的生产成本数据不可靠时,欧委会可以依据该条款对生产成本进行调整。在对俄罗斯的反倾销实践中,欧盟常常利用这一条款调高涉案出口产品的能源成本,从而计算出较高的正常价值,人为扩大倾销幅度。
与上述情况极为相似的是,在实践中,欧盟也常常以我国出口产品的原材料价格过低,严重影响了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为由,拒绝使用我国国内价格,而使用外部基准或其他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国家的产业成本或价格。
而欧洲议会日前通过的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中,核心内容正是对已经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国家如何以“价格扭曲”为由变相使用替代国做法。
尽管欧盟不断努力寻找加强对华贸易救济的新途径,甚至不惜在贸易保护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使我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更加不利,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能力正在全面提升:这包括紧固件案等几个影响重大的案件中我国对欧盟反倾销规则的成功挑战,包括光伏案中凭借国家实力达成价格承诺、避免高额征税等,也包括我国利用WTO多边机制解决贸易争端水平的提升和胜诉案件的不断增加。
可见,贸易救济的车轮走到今天,不公正和歧视性做法的生存空间已经越来越小,欧盟一次次“曲线救国”的调整措施并非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