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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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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反倾销法案岂能变本加厉?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 荣民

2017年6月初的第十九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讨论了欧盟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问题。中方强调欧盟应当履行第15条义务,向国际社会和市场发出尊重国际规则的信号;欧方表示正在修订相关法律,将采取非歧视性的、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

话音刚落,6月20日,欧洲议会下属的国际贸易委员会(INTA)以33票通过、3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新反倾销法案。该法案以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起草的新反倾销方法提案为基础,意在履行欧盟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所承担的义务。那么,欧洲议会通过的这个新反倾销法案当真会“采取非歧视性的、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

当然不是!

欧委会在2016年11月的新反倾销方法提案中,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规定判断“市场扭曲”的标准包括政府干预、国有企业比例、安排廉价贷款或实施差别待遇以扶植国内企业等。对此,中国外交部表示,欧委会提出的新方法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替代国”做法,只是在变相延续原有做法而已。这一方法既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第15条义务,也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在讨论新反倾销方法提案的过程中,欧盟理事会完善了所谓的判定“市场扭曲”的五项标准——国家政策及影响、国有企业的广泛存在、支持国内企业的歧视性做法、金融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破产法、公司法和财产法未得到充分实施(前四项与欧委会最初提案一致)。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还新增三项标准——工资不是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自由谈判的结果;没有透明的法律制度,导致对合资企业和其他外国投资产生歧视性影响;欧盟委员会认为的导致存在严重扭曲的任何其他的适当情形。

6月20日欧洲议会通过的法案中,在认可上述八项标准的同时,还强调“各成员国提出反倾销调查需要考虑出口国遵守国际劳工、财政和环境的国际标准,对外国投资潜在的歧视性措施,有效的公司法、产权、税收和破产制度”。法案还要求欧盟委员会必须发布一份详细报告,说明某个国家或部门的具体情况,以便计算关税。此外,在程序上,欧盟企业未来在反倾销案中不应再附加举证责任等。

虽然欧洲议会法国议员普胡斯特公开表示这只是“稍稍严格了规定”,但媒体却认为新法案简直是“变本加厉”。如此“变本加厉”却让某些利益既得者满心欢喜。就在通过新反倾销法案的当天,欧洲钢铁工业联盟就在网站上发表文章,表示支持欧洲议会及各成员国采用“市场扭曲”的方法。根据欧洲议会议事规则,7月份将在例会上对新法案进行全会投票表决,如若通过,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将就新法案在2017年末正式施行进行讨论。

欧盟一贯标榜自由贸易,也不敢公然背上破坏规则的恶名,于是采用换汤不换药的方式,既不严格履行自身的遵守国际条约的义务,也不按照中欧领导人会晤的成果“采取非歧视性的、符合世贸规则的做法”,却释放出了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WTO多边贸易体系、促进中欧贸易发展完全相反的“政治”信号。

欧盟新的反倾销法案着力点在于加大对欧盟产业的保护力度,以“公平贸易”为名,更好地用法律保护其产业应对包括中国在内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强竞争力产品的冲击,本质上是为了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保持有利地位,针对中国的指向十分明确。可以预料,欧盟新的反倾销法案实施后,“市场扭曲”的判定标准不会比之前的“替代国”标准带给中国出口产品和企业的影响小!

2017年4月初,就欧盟允许在所谓存在“市场扭曲”情况下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使用“替代国”做法,中方再次提出磋商请求,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此成立了专门小组予以审议。但WTO争端解决机制何时能作出最终裁定尚不清楚。令人担忧的还有,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旦欧盟新反倾销法案实施,中国2016年11月12日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针对欧盟不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诉讼也会“无疾而终”。所以,如何保持清醒,从政治和法律层面冷静应对,如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欧盟有关法律修改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将是中国政府和产业界急需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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