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海外商事仲裁何以解困(下)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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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月23日第6版)
仲裁机构选择学问多
进行海外商事仲裁机构选择时,企业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仲裁程序法与仲裁结果息息相关,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仲裁程序将适用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地时,有些仲裁规则(例如现行有效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会规定仲裁机构所在地被视为仲裁地,同时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法成为仲裁程序法。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34条规定了仲裁机构核阅裁决书的权利,仲裁庭起草好裁决书后应首先提交仲裁院进行核阅,仲裁院有权就裁决的形式进行修改并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鲁洋表示,同时也有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并未授予仲裁机构核阅裁决书的权利,仲裁机构一般不对仲裁庭起草的裁决书进行审查,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如果仲裁机构进行核阅,将有助于提升裁决书的质量,降低仲裁庭裁决失误的可能性,同时也会降低效率,延缓裁决作出的时间。企业此时就需要考虑自身更注重何种价值,综合考量做出选择。
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不仅要从法律角度出发,仲裁机构所在地、机构的管理能力、仲裁收费标准、裁决的可执行性等,也是选择仲裁机构时的应该考虑的因素。
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例,“实践中,当事人大多倾向于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当地仲裁机构,尤其在工程建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中更为明显。例如,如果某中国企业与某美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在中国履行,则双方很可能选择贸仲委或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郁武表示,选择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有利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高效解决,当事人可以尽快将争议诉诸仲裁,而不必远赴重洋解决争议。更重要的是,易于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规避风险要量体裁衣
“一带一路”倡议为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也逐渐受到沿线企业广泛青睐,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值得警惕。
据了解,中国企业无论和哪国企业签订合同,只要双方同意,都可以约定提交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地和实体准据法,所以在程序管理和实体裁决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并不突出。
相比之下,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法律风险差别更应当被关注。“‘一带一路’沿线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许多沿线国家的法治环境相对欧美发达国家欠佳。假如中国企业以某甲国企业为被申请人在第三方国家或地区提起仲裁并胜诉,往往需要向甲国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此时,如果甲国是‘一带一路’沿线某法治水平不高的国家,中国企业在向其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时,就有可能面临较欧美发达国家更高的裁决和被不予承认执行的风险。”鲁洋提示企业,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签订商贸合同时,应更多关注对方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国的法治状况,观察缔结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否属于《纽约公约》的适用范畴,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做好评估与防范。
“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要量体裁衣。”刘郁武表示,防范争议的条款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甚至成为决定双方胜负的关键。因此,不仅要提前拟定此类条款,更要有针对性。
鲁洋以“一带一路”倡议下热门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为例告诉记者,“如果某中国企业承包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出于种种原因,该企业想把这项工程整体转包给另一施工企业,并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合同相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那么这种整体转包的合同将来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为了防范风险,中国企业有必要寻找允许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整体转包的法律,并将其约定为实体准据法,以确保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