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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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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301调查”:殷鉴不远 来者可追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 荣民

8月18日,美国正式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领域的实践、政策和做法是否不合理或具歧视性,以及是否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发起“301调查”。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当美国确认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违反贸易协定,或被美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即可启动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报复手段包括中止贸易协定、关税等进口限制、取消免税待遇和强迫签订协议等。上述“301条款”经修正后增加了两款细化规定:即针对贸易自由化行为的“超级301条款”和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301条款”。此次美国发起的“301调查”将适用“特殊301条款”的规则。

从1974年到1994年,美国大规模使用“301调查”,针对日本和中国的调查包括:(1)“一般301条款”调查。从1976年至1989年,对日本钢铁、电信、木材、医药、半导体等制造业发起了14起“一般301调查”。1991年10月针对中国对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设置不公平壁垒问题发起市场准入的“301调查”,1992年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后未采取报复措施。2010年10月,以中国政府对风电等清洁能源产业提供大量非市场性补贴,对外国企业和商品实行歧视性政策为由,对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展开“301调查”,2011年6月,以中国同意停止对使用国产零部件的风电企业提供补贴结束了相应调查。(2)“超级301条款”调查。 1989年该条款通过后就把日本列为贸易自由化重点监督国家。首次调查即针对日本计算机、卫星、林产品的市场壁垒措施,在取得肯定性调查结果后,经过18个月的磋商迫使日本开放上述产品的国内市场而未采取报复措施。1994年再次启用“超级301条款”,对日本产品进入美国征收惩罚性关税并延长至1997年。(3)“特殊301条款”调查。从1991年美国开始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黑名单制度起,中国就一直位列其中。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中国多次发起知识产权方面的“特殊301条款”调查,其中1992年、1993年、1996年双方达成谅解备忘录,而1994年和1995年则两次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及电子产品采取征收100%惩罚性关税的报复措施。

“301条款”曾经是美国对外发动贸易战的有力武器。“301调查”的单边性、贸易保护主义和霸权主义色彩让其备受诟病。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惮于“301条款”与WTO规则的背道而驰,美国启动“301调查”的数量和频率大幅下降。尽管如此,在美国数次典型应用“301条款”发起的贸易调查中,该条款对贸易伙伴国内政策的冲击力和贸易行为的杀伤力仍不容小觑。“301条款”成为美国破坏、制衡乃至干扰贸易伙伴贸易政策最有效的恫吓手段和威胁工具。

殷鉴不远。美国针对日本多次启动“301调查”严重打击了日本经济贸易。从1986年到1990年,日本对美出口在美国进口的份额年均下降1个百分点,因而不能低估这些报复性措施的威力与影响。“301调查”之后美国是否采取报复措施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一是美方发起调查的背后要价和真正目的何在;二是美国进行的所谓调查是否“理直气壮”;三是美国认为付诸报复措施能否“解气”。“301条款”之所以被美国认为对日本好用,就是因为日本当时的贸易政策存在诸多违背关贸总协定(GATT)的内容,加之本身有求于人,自然容易臣服。

此一时,彼一时。当下的中国绝不是昔日的日本。应对美国此次“301调查”,中国需要“内外兼修”:从内部,要清理包括《技术进出口条例》等在内的各级立法中与技术转让基本原则相悖的内容,取消各地方在实践中对外国技术转让和本地化开发的不合理要求,确保 “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必须由企业独自决定,企业可自行协商决定技术转让的情形、条件或许可方式,不得将此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承诺全面履行。从外部,认真研究基于WTO规则的反制措施,一旦美国仅根据其国内法采取报复性措施,我方即直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并落实相应的反报复措施。如是,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引发中美双边贸易战的风险,才能切实找到制衡特朗普政府的“杀手锏”,让对方乖乖收回恶意高举的“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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