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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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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多维度考量反垄断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张瑶

8月底,谷歌在欧盟所设期限的最后一天提交了关于停止其在欧盟市场垄断行为的详细计划。此前的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宣布,由于滥用其作为搜索引擎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偏袒自己的对比购物服务,将对谷歌开出24.2亿欧元的罚款,并要求其在三个月内停止这一行为。反垄断制度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在世界范围内均未能达成理论和操作上的一致。

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调查,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具争议性的话题。中国《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关于“是否应加强对互联网超级平台的垄断行为规制”和“反垄断法是否不应适用于互联网领域”,争议两极分化。支持者认为“互联网超级平台”正在形成垄断,执法和司法机构需要思考如何维护竞争秩序。反对者则指出源于工业时代的反垄断工具早已不适应边界模糊、创新频繁的互联网世界,反垄断执法应关注行政垄断等其他领域。

每一个对互联网“巨头”的垄断指责似乎也同时面临着“滥用反垄断法”的质疑,这不是谷歌一案的独有现象。在中国,近年来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指责愈演愈烈,诸如电商平台二选一、互联网公司接口相互封杀等新闻层出不穷。一方面有学者呼吁建立一套制度专门针对互联网垄断进行法律诉讼,另一方面经济学者提出错误的司法观点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影响市场发展。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强调,反垄断应当建立在理解具体商业行为背后经济原因的基础上,明确司法错误所可能造成的高成本代价,以及对互联网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

就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的争议而言,有专家认为,传统理论和制度遭遇挑战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不适用于这一领域,而是指应在对产业自身规律有所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其次,不应追求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作出普适性价值判断,而应回归个案,对行为作具体的竞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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