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方面争取更大话语权
——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范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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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对外投资、吸引外资快速增长,企业跨境投资面临着各种风险,东道国政府也面临着被诉的风险,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国际投资争端不断出现。如何通过有效的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手段维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事关“一带一路”倡议能否更快更好推进落实。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恰逢其时地出台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中国贸易报》记者为此专访了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
记者:什么是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有何不同?
王承杰:所谓国际投资仲裁(investment arbitration),专指用以解决东道国与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之间有关投资争端的国际仲裁。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不同,国际投资仲裁解决的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双方系不平等的主体关系。在法律渊源上,主要是国际投资条约,还包括国际法、东道国国内实体法等。在管辖权上,国际投资争端管辖权依据则呈现多种形式,且管辖权争议较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国家是否具有同意仲裁的依据,以及投资者是否构成投资保护协定或条约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等。相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更主张公开、透明,有利于增强海外投资风险的可预测性。在案件管理上,审理时间则相对较长,由于涉及取证方面时常存在较多阻碍,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引入“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程序。此外,在仲裁员选定/指定上,各国熟悉国际公法、条约法等方面的专家十分有限,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记者: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发展情况如何?国际上有哪些机构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王承杰:从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生效起,国际投资仲裁制度诞生已经超过50年。但在21世纪之前,投资者很少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对已公开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统计,1966年至1992年,仅有1起案件,1993年至2000年,新提起仲裁的案件合计为50件,平均每年5件。
进入21世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呈爆发式增长。2001年至2010年,新提起仲裁的案件猛增至359件,平均每年36件。截至2016年底,全球范围内已知的投资仲裁案件共有767起,多为发达国家投资者提起,其中大约60%的案件裁定投资者胜诉。
此外,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可使投资者绕开东道国当地的司法管辖,整个仲裁过程不受任何国家的干预,且裁决的终局性和可执行性有保障,投资仲裁机制的功能和效果逐渐被投资者所认识,并广为西方发达国家投资者使用。尤其是欧盟和美国的投资者,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主要使用者。
目前,很多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的争端都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ICSID是依据《华盛顿公约》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此外,国际商会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都受理了一些国际投资争端案件。
记者:国际投资仲裁在我国目前发展情况如何?
王承杰:近年来,中国海外投资和吸引外资快速增长的同时,涉及的纠纷也在明显上升。其中,随着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政府仲裁案、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政府投资仲裁案、韩国安城诉中国政府投资仲裁案等案件的涌现,涉及中国当事人或政府的国际投资仲裁也日趋增多,国际投资仲裁日益得到关注和重视。
1993年,中国正式成为《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大陆投资者迄今提起投资仲裁的案件少之又少。据了解,中国投资者在ICSID对外国提起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总共6起,分别是2006年的香港居民谢业深诉秘鲁案、2010年的香港渣打银行诉坦桑尼亚电力供应有限公司案、2012年的平安诉比利时案、2014年的北京城建诉也门案、2015年的香港渣打银行诉坦桑尼亚案和2017年的澳门Sanum投资有限公司诉老挝案。此外,中国政府被外国投资者诉至ICSID的仲裁案件有3起,分别是2011年马来西亚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案、2014年韩国安城公司诉中国案和今年的德国海乐西亚泽公司诉中国案。
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较晚,维权意识较弱,以往遇有争端时习惯于“忍气吞声”或寻求中国政府帮助,但这种局面可能在未来几年发生明显改变。
尤其是进入21世纪,我国在实践上开始扩大国际投资仲裁的适用范围。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经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正在积极推动中美BIT、中欧BIT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这些投资协定的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都含有核心的投资保护条款及国际仲裁机制,这都为中国投资者在提起国际投资仲裁时提供了可能。
记者:我国已经有《仲裁法》,许多仲裁机构也有自己的仲裁规则,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
王承杰:我国《仲裁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及财产权益纠纷仲裁的法律。随着实践的发展,特别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涉及中国当事人投资争端案件有增加的趋势,对我国投资仲裁制度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必须面对现实,吸收借鉴国际投资仲裁通行做法和经验,探索制度创新,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等方面争取更大的话语权。
囿于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今日,我国仲裁机构尚无受理投资争端的实践,也没有专门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规则。贸仲委制定《投资仲裁规则》,希望弥补我国仲裁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
据统计,201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43.5%,达到183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位居全球第三位。因此,建立投资仲裁机制有利于平等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国家投资。考虑到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制并不完善,法律风险较高,贸仲委颁布实施《投资仲裁规则》能够为我国企业提供解决与东道国投资争端的制度化保障,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