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自主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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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海自贸区码头及集装箱堆场 |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设立自贸试验区的初衷就是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目前自贸试验区已经形成了“1+3+7”雁阵格局,探索形成多项改革经验,并在全国或特定区域复制推广。
业内人士认为,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意味着地方在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内容和次序,以及推广复制改革经验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选择的空间,形成陆海内外联动和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在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学习及文史委员会主任王济光看来,在当今国际国内的形势下,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十分必要。他表示,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所面临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环境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必须高度重视,冷静思考,审慎应对,有序出招,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优化自主改革环境,拓宽自主发展空间,扩大自主探索权力。
为此,王济光提出了以下3项建议:
一是顶层设计与自主探索相结合,全面优化旨在激励自贸试验区持续加大制度创新力度的自主改革环境。对批准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同等实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体制,在坚持“全国一盘棋”顶层设计的同时,更加注重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和开放主动性。凡属涉及自贸试验区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既可以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也可以将自贸试验区临时立法权赋予省级人大,以法治方式增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自主权。承担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的相关省市应积极作为,认真领会把握国务院近期调整一系列自贸试验区相关法规的精神实质,主动调整涉及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障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
二是以“分类推进、梯度互补、制度创新、错位探索”为基准,全面拓宽符合自贸试验区定位的自主发展空间。全面审查各个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方案实施进度和差异化定位落实情况,全面对标,严格对表,确保顶层设计不变形、不走样,总体方案落地不打折、不缩水。树立试点内容分类管理理念,按照“梯度、差异、特色、协同、互补”的原则,形成具有“结构—功能”和“刺激—反应”机制的自贸试验区体系,允许并鼓励自贸试验区在各自主打产业培育上“拉长长链、补齐短板,做实实体、充实虚拟”,推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有机结合,互为支撑。动态疏理各自贸试验区在产业布局、开放平台、口岸体系、贸易通道等方面的差异化优势,有效释放具有区域特色的开放经验,形成更加积极灵活的自贸试验区自主运营机制。
三是正确处理政府职能转变、业务流程监管与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全面扩大自贸试验区打造“放管服”链条的自主探索权力。厘清社会治理、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与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确保自贸试验区重点围绕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开展与国际先进规则和惯例相接轨的自主探索。创新自贸试验区监管体制,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分线管理模式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服务、资本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体系。以构建信用体系为基础,优化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的多元共生生态,强化自贸试验区各类单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积极协同,确保整体设计条理清晰、过程监管张弛有度、市场活力持续激发和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本报记者 张凡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