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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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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虚假仲裁受害人有了保护伞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范丽敏

近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之后的第一起案件,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

在近日举办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与虚假仲裁受害人保护机制研讨会上,与会人士认为,实践中确实存在少数当事人虚假仲裁的问题,这犹如一颗毒瘤,既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仲裁与司法的公信力。例如,两方当事人合谋以虚假仲裁的方式,将本属于案外人的财产裁决给一方当事人。

但是,法律未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当出现虚假仲裁时,利益受损的案外人面临投诉无门、救济无道的困境。

举例来说,自2009年开始,由于大连玉璘海洋珍品有限公司欠小股东数千万元,因此,小股东将公司大股东王庆玉诉至法院,并引发一系列诉讼。这原本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但随后小股东通过仲裁,分三次将该公司数亿元资产转移到自己的关联公司。2017年12月,大连仲裁委发现以上仲裁涉嫌虚假和恶意仲裁的行为,认定该案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效性存疑,因此发函建议法院中止或不予执行以上案件的仲裁裁决。

“虽然仲裁委认定该裁决是虚假仲裁,法院也中止执行了涉及该三份仲裁的相关判决,但根据此前立法,仲裁委无权撤销。此外,由于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撤销期限,王庆玉又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的身份难以代表公司,所以虽然仲裁裁决被中止执行,但从其根本上讲,仍有法律效力。”该案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分析说。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化解这一尴尬,不仅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而且分别在第九、第十八条明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条件和实质审查标准。当案外人有证据证明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可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法院将严格审查案外人的主张,并作出裁定。对于裁定,当事人、案外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此,与会人士给予了高度评价。该司法解释允许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虚假仲裁裁决,为善意案外人提供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这一制度设计将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监督、遏制虚假仲裁的作用,进而培育和弘扬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与会人士认为,第九条还明确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恶意仲裁或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这是为了防止案外人滥用该项权利,出现恶意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从而损害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由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案外人难以自行取得证明虚假仲裁的证据。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可见,法院审查时可依据职权调取仲裁案卷,但新司法解释未规定法院可调取证据。

与会人士经过研讨认为,由于案外人很难自行获得虚假仲裁的证据,法院审查时又应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严格审查,故当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当事人存在恶意、虚假仲裁可能时,法院应该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必要时可根据申请或依职权依法调查取证,据此最终认定仲裁当事人是否存在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防范虚假仲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会人士建议,各仲裁机构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仲裁规则,对虚假仲裁裁决的处理做出程序规定,增加主动调查取证的规定,增加案外人参与仲裁的规定,在保障仲裁庭独立办案的前提下强化对裁决书的核阅。仲裁员对于“手拉手”仲裁、缺席仲裁、仲裁涉及案外人等情形,要提高警惕,积极行使释明权,强化当事人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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