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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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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企应卸下对伦敦仲裁的“傲慢与偏见”

来源:中国贸易报  

面对不断下跌的船价,已与中国船厂签订了造船合同的外国买家纷纷从原先订立的高价造船合同中脱身,进而与中国船厂发生了一系列造船合同纠纷及有关这些纠纷的仲裁案件。这些发生纠纷的造船合同大都约定了“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而中国船厂在这些因买家“弃船”而发生的本不易败诉的仲裁案件中屡屡落败,部分案件涉及的金额甚至达上亿美元。毋庸讳言,中国船厂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教训不可谓不沉痛。在缴纳了巨额学费之后,中国船厂到底从中学到了什么?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的造船业实现了快速发展。综合各种指标来看,中国已进入造船大国的行列,但“大”而不“强”的症结并未得到解决。

如何避免或妥善解决造船合同项下的纠纷,并在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仍将是中国船厂必须面对并妥善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较之法院诉讼而言,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海商事纠纷,特别是国际造船合同项下的纠纷有着多种优势。例如,可以选择在相对中立的国家或地点解决争议;可以选择业内专家来评判有关的是非对错、裁判有关的争议;裁判结果在国际上具有极为广泛的可执行性;在解决争议的程序安排上当事人有着广泛的选择权和自由等。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绝大多数国际造船合同项下的纠纷仍将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世界造船中心已经从欧洲转移到亚洲,但是解决国际海事纠纷的仲裁中心仍然被留在伦敦。到目前为止,这一现实情况并没有出现任何可能发生改变的迹象。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伦敦仍将是国际海事仲裁中心。

业内常说,慎重选择或接受“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所谓慎重选择或接受,是指千万不要轻易地接受对方提出的“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主张。尽管我们不能将中国船厂在伦敦仲裁中的屡屡败诉归因于受到了不公的对待,但客观现实足以表明,许多中国船厂目前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运作模式、处理纠纷的理念等,还很难适应或无法承受伦敦仲裁程序的“质询”以及英国法的“考量”。与此同时,“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必须得到包括中国船厂在内的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才能写入合同。因此,在情况允许时,中国船厂可以尝试提出“中国海仲仲裁,适用中国法”的主张。即使这一主张不一定能让对方接受,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谈判砝码。总之,中国船厂大可不必盲目提出或接受“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并把它写入造船合同。

对于国际海事仲裁制度,中国船厂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现实告诉我们,英国的造船业已经不再兴旺,但伦敦的海事仲裁却仍然方兴未艾。不可否认,在中国仲裁,对中方来说会有许多便利之处,包括仲裁使用的语言、出庭的便利程度等。但这绝不意味着中方仲裁能够“逢打必赢”。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海商事纠纷的方式,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或一致同意,因此不可能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国家当事人的“保护伞”。对此,中国船厂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同时,还要避免或减少文化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国际海商事仲裁中,文化差异可能对仲裁结果带来的影响是隐性的,却是不容忽视的。西方人并不敌视仲裁。相反,他们将仲裁视为生意中的一件平常事,是一种解决许多注定会产生分歧的文明方式。但在大多数中国人心中,“仲裁和去法院诉讼一样,是打官司”。一旦与他人打官司,对方就不再是朋友,而是仇敌,便会想方设法在案件中取胜。总之,中国船厂要接受或准备参与伦敦仲裁,就需要学习、了解西方的文化,特别是有关争议仲裁的文化;努力调整好心态,用更加得体的言谈举止赢得仲裁庭的好感与信任,不要让仲裁庭对中方产生反感或误解。

还应正确理解专家证人的职责与作用。在伦敦仲裁中,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专家证人向仲裁庭提供专家意见。专家证人的首要义务是不偏不倚地协助仲裁庭,这对于信奉“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理念的中国人而言是不能接受的。一方面,一些中国当事人常常向自己聘请的专家证人提出“非分要求”。另一方面,被聘请的中国专家证人误把自己当成中方的代理律师,给出了一些非专业的意见,进而导致在“交叉盘问”过程中无法自圆其说,最终不被仲裁庭采信。因此,在伦敦仲裁中,中国船厂必须正确理解专家证人的职责与作用,恰当地聘请与使用专家证人,避免因此给仲裁结果带来不利影响。

(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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