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顶层设计的思考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 沈腾
摘要:近代以来,随着私有产权在政治、法律上的完全确立,特别是人类技术进步的不断发展,通过技术创新获得利润的经济活动产生了无形的智力成果,进一步出现了产权意义上的保护需求,发明创造作为一种商品开始进入市场,实现商业价值,发明人可以依靠其发明创造的产品化和市场化获得商业利润。知识产权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对人类的创新发挥了极大的激励作用。长期以来,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性,即使成功的自主技术创新也很难获得较好的效益,使技术投入回报的预期一次次破灭,大大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激情。这些历史经验教训成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教材。当前,北京市中关村园区有近2万家企业,拥有强大的智力创新能力。应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断加大力度,推动建设专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挥专门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重要价值,多方协作,共同保障企业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关键词:中关村;知识产权;顶层设计
从诞生之日起,知识产权制度就极大地点燃了人类的创新热情。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比任何有形资产更容易被盗窃、复制和侵权,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聚集地,中关村曾经流行这么一句话——“会创新不如会剽窃”。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近年来,中关村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也代表着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知识产权的国内与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是创新智慧的结晶,是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动力源泉,更是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竞争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对人类的创新发挥了极大的激励作用。欧根·狄塞尔在评价1624年英国专利法时称:这一年是“近代最重要的一年”,后来产业革命中的许多技术因此而诞生,并得到了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之一就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即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国内才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而不产生域外的法律效力。而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又使得知识产权易于传播,不受地域限制。这就造成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传播之间的矛盾,尤其随着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矛盾进一步激化。为解决创造性成果保护和传播之间的冲突,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在成员之间相互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从1883年签署的《巴黎公约》开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影响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是建立一个平台,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双方的利益。
纵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和现状,其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最初只是涉及科学技术领域,随着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和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经扩大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同际合作等领域。第二,区域性的国际保护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区域性保护的特点愈来愈突出,主要表现为区域性的条约不断出现,如在欧共体方面有1986年的《关于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等;非洲和马达加斯加组织13个国家对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实行了统一的标准;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5个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也统一了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第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愈来愈突出,在知识产权的拥有和保护方面,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大保护的范围,统一保护的标准,提高保护的效率和强度;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保护本国优势资源,无论是在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上,还是在保护的效率和强度上均无法与发达国家抗衡。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如何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的问题。[1]
(二)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中国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已得到较大的提高,一方面,及时在国外注册专利,从而为发明创造者在国内外市场上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在出口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起诉能越来越积极地应对。目前,中国专利、商标在海内外的申请量都居世界前列,表明许多企业都积极将其发明创造在国内外进行申请注册,这有助于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和能力的提高。
在政策上,以2015年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标志,我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从整体谋划的“设计图”转入具体实施的“施工图”阶段。《意见》指出,到2020年,在知识产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2]以此为契机,在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中《“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成为第一次进入到国家的重点专项规划的知识产权规划。
二、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当前,中关村核心区专利活动驱动创新发展状况良好,有效促进了中关村核心区产业发展。中关村核心区文化创意产业已经从北京走向全国,从国民经济的“先导产业”“新产业”成长为增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战略产业”。目前,中关村核心区已聚集大型科技研发类企业100多家,知识产权、交易中介等国内外科技中介机构120多家,天使投资组织、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250多家,技术转移链条上下游科技服务企业1800家。
新经济和新产业常常以新技术为依托和纽带,新技术常常孕育出新的商业模式和新兴产业。[3]在这种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要通过奉行技术中立等政策,妥善处理权利保护、产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关系,积极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要妥善处理保护创新成果与维护创新机制、保护当前利益与促进长远发展、浅层保护与深层保护等关系,平衡好多元化的利益,在重视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又要把握好权利的限度和防止滥用权利,确保创新机制的生机活力。[4]中关村核心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初现成效,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挖掘、发挥核心区智力成果资源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到2016年底,挂牌项目6000余项,实现成交额近亿元。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形成有效激励。完善知识产权商用化政策,通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培训推介会,鼓励和引导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成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众筹平台。
(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中关村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组织跨部门联合执法,参加市区联动执法,推进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执法。通过联合其他区知识产权执法资源联动执法、组织海淀区商务委、工商分局、文化委、质监局等知识产权职责部门联合执法,中关村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的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力度,全年开展行政执法,包括进驻展会开展执法,查处各类侵权假冒投诉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5]
(二)依靠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
2011年4月25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个独立建制的
知识产权检察处,创新了工作机制,坚持打击保护与服务保护并重的工作宗旨,确保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能力的共同提高,创新了包括检企联络、同步专业审查等多种新型工作机制,完善了两法衔接、引导侦查等多种刑事诉讼程序。专门法院、法庭集中优势为中关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海淀法院已经成为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面旗帜。[6]此外,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支持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建设,加强北京市知识产权专利审理厅建设,加强中关村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建设,在集聚区探索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协调机制,鼓励集聚区内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发挥专业服务优势,联合搭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平台。
(三)拓展新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基地
2016年,为帮助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积极拓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基地建设,海淀区率先分别与德国、法国、芬兰等发达国家的5家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基地。目前已建设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基地6个。依托这些基地,海淀知识产权服务实现了国内国外联动、多元立体、全方位的企业国际服务格局,为帮助企业海外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不断加强中关村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建设
为拓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2016年,“中关村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调解中心”挂牌成立。2017年3月24日,为加强中心能力建设,在海淀招商大厦组织举办中关村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培训会,80余名律师参加培训,有效促进了中心调研员能力素质的提升。
(五)加大知识产权维权宣传力度
各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日常宣传,制作并发放知识产权实用手册等宣传材料。海淀法院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联合区商务委、文化委、工商分局、质监局在当代商城门前广场开展主题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的宣传活动。通过竖立知识产权内容展板、发放宣传彩页、便民实用手册、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解答市民有关商标、著作权、专利、假冒电子产品等热点问题,发放各类宣传材料千余份。组织知识产权案件旁听审理。为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意识,2016年4月20日,在中关村软件园,海淀区人民法院巡回开庭审理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企业、中介机构150余名代表参加旁听庭审。2016年4月21日,组织约50个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海淀区合同登记处的代表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顶层设计的思考
(一)应当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商业化
知识产权的财产和市场价值日益彰显,越来越成为市场竞争的利器。诚如欧洲专利局所说:“专利不再只是防护措施,而是公司经营策略的主要武器。专利拥有者一直对别人获得专利施加潜在的诉讼威胁——有些人以‘军备竞赛’对此进行描述,尤其在信息技术领域。”经济竞争变得更加凶险。作为商业策略一部分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贸易武器。[7]
知识产权的商业化,首先要求在保护中凸显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和商业性。在处理涉及财产与人身的知识产权关系时,要注意人身表象背后的财产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或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例如,在纯粹为商业目的委托创作作品的关系(如委托设计商品包装装潢)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买断作品的所有权利,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通过限缩解释等方式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无需僵化地认定人格权类的人身权不能转让。注意把握知名人物姓名、形象等商品化趋势,注意以不正当竞争等方式充分保护由人格权演化为财产权所产生的新类型权益。[8]
中关村核心区在发展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商业成功,在可专利性判断、专利权保护强度等方面适当考虑商业成功因素;在商标侵权、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等案件中适当注意保护商业成功,在商标近似、恶意等判断上适当考量商业成功。例如,除公然违反或明显抵触《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对于已具有较大规模、客观上能够进行市场区分的商标,不宜轻率地撤销或者认定为商标近似,所体现的是保护商业成功及混淆性近似标准的主观认定客观化的精神,反映了对于市场客观事实的尊重。[9]
中关村核心区在发展过程中要更加重视从财产意义上遏制侵权,损害赔偿要充分,并且能够用损害赔偿解决的问题,除一些特殊领域或一些特别严重的侵权情形外,尽量少动用刑罚手段。要多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虑问题,维护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安全,能够用财产补偿解决的问题尽量不使合同无效。要尊重市场竞争规律,审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通过市场自身激励机制能更有效调节属于正常市场竞争或商业判断范畴的行为。[10]因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要更加注重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的审查,更加注重遏制背离激励创新目标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有利于促进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
(二)努力实现知识产权诉讼的市场化
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推动了知识产权诉讼市场化,使知识产权诉讼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属性和市场竞争属性。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诉讼的维权属性,又要看到其被作为在市场上“谋篇布局”的积极竞争策略属性。维权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防卫性;竞争策略则具有主动性和进攻性。[11]后者通常是以前者为基础,是在前者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和利用。知识产权被用于正当的市场竞争,可以张扬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独特性,实现其独特功能。知识产权诉讼的市场化或许使其具有颠覆传统诉讼的意义,有时需要我们从这种全新的角度认识、定位和对待知识产权诉讼,正确把握其特点和规律,进行有效地应对。[12]
创新活动越活跃,知识产权诉讼就越活跃。知识产权诉讼成为企业开展市场竞争和进行市场布局的重要途径;诉讼能力成为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组成部分,保护能力甚至成为国家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讼检验和提升,保护不力也会减损其市场价值;维权有商业化趋势,专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商业化维权日益增多。知识产权诉讼的市场化和商业化是知识产权财产性的应有之义,要在案件管辖、侵权认定、禁令救济等方面采取有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司法政策和司法措施,因势利导地促进创新、激励创新和提升创新的价值。例如,此类诉讼对于法院明晰法律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更为迫切,要更加重视判决的价值,当判则判,不要久调不决;对于诉讼效率的要求更多,如市场行为变化迅速和行为后果难以控制的互联网领域,对于诉前禁令的要求可能更高更快捷。[13]当然,在看到知识产权诉讼日趋市场化的必然性、必要性和积极性的同时,也应当研究和抑制其消极因素和负面性。
(三)加速推进知识产权创新平台建设
中关村核心区应加速推进知识产权创新平台建设,采用自建和共建的方式、政府补贴+公司化运作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整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方力量,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针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转化、实施、保护,为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纠纷调解、专利托管、专利检索、查新与技术分析、融资评估、司法鉴定、专利转化、技术交易等公共和专业服务。[14]
成立“中关村核心区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平台工作领导小组”,旨在政策支持体系、工作机制、知识产权与产业经济的结合、知识产权金融创新运营、国际化和保护等方面取得突破,并实现四个转变,即由关注数量到质量的转变,由关注创造到
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全过程的转变,由关注企业知识产权到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发展转变,由关注知识产权本身到关注知识产权与产业、经济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的转变。[15]
组建“中关村核心区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平台联盟”,建议在民政局注册独立社团法人,发挥第三方中介平台作用,发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联盟成员包括律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金融、知识产权鉴定评估等相关法律服务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互联网公司;联盟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大数据为支撑,将知识产权服务项目择优架构到线上平台,提供网上查询、网上办事等一条龙服务。
创新平台组织架构采取“1142模式”,即在中关村核心区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平台领导小组的统筹下,发挥创新平台联盟作用,在平台下设4个中心和2个研究机构,由联盟秘书处运营管理。4个中心分别为中关村知识产权预防与打击假冒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侵权鉴定中心、中关村知识产权交易与质押(担保)中心;2个研究机构包括中关村知识产权大数据支持中心和中关村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研究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司法平台数据库、行业权威专家机构、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权威企业征信数据库等数据汇总平台,进行公益免费公开数据检索和收费权威数据报告等形式,解决中关村双创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所碰到的各类难题。
(四)设立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为给实体经济发展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国正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面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知识产权种类以及多个环节的全方位保护。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近期正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中心基本是围绕特色产业和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强烈的产业集聚区而建立。根据产业集聚区发展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复设立了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北京朝阳(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景德镇(陶瓷)等17个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预审工作以及配合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16]
一是全力推动快速维权工作。要建立健全专利执法委托办案机制,对接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平台,更要积极构建优势产业线上维权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二是有序拓展快速审查的权利类型,全面开展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请求的快速审查工作。并合理延伸快速审查的产业领域,将快速审查由单一领域向相关领域拓展。三是完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和促进建立社会调解与仲裁机制。积极推进建立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调处前置制度、诉中委托调解制度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进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四是推动专利导航与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应根据当地相应的优势产业特点建立产业专利数据库,跟踪国内外产业专利布局态势,预警产业专利风险,引导产业专利布局。
立足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构建“四个中心、一个联盟”,四个中心分别是知识产权快速审查中心、知识产权协同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价值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数据中心,一个联盟则是“中关村核心区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平台联盟”。其中,知识产权快速审查中心、知识产权协同维权中心直接对接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核心业务,开展特定产业(首先是新材料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的快速审查工作和协助维权工作。知识产权价值研究中心为寻求高价值专利、促成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运营提供平台,同时也开展知识产权支撑创新发展的实证研究。知识产权数据中心一方面为拓展知识产权快速审查中心和拓展知识产权协同维权中心的产业范围、涉及的产业范围打基础、做准备,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心提供运营平台并为相关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四、结语
中关村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聚集地也是高科技的聚集地。在中关村,曾经由于创新风险太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还不能很好地保护创新企业,合理的“剽窃”反而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合法手段,企业“双创”的法律护航环境还有待于改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为此,应当积极推动建设有规模、有秩序、信誉高、专业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平台以及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平台来统筹协调各种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汇集企业法律需求,搭建企业与法服机构沟通桥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为中关村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沈腾系法学博士、海淀区政协常委、中关村科学城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组总执笔、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参考文献:
[1]吴剑峰,乔璐,杨震宁。新兴市场企业的国际化水平、研发管理与技术创新绩效的关系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6(04):140-151。
[2]潘皞宇。论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保护模式及我国的应对策略[J]。法学评论,2015,33(01):152-159。
[3]孙赫。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J]。科学学研究,2015,33(09):1372-1380。
[4]陈凤仙,王琛伟。从模仿到创新——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最优知识产权保护[J]。财贸经济,2015(01):143-156。
[5]李沛珊。知识产权保护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变动[D]。浙江大学,2017。
[6]阳立高,贺正楚,柒江艺,韩峰。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本与经济增长[J]。中国软科学,2013(11):123-138。
[7]李春涛,郭培培,张璇。知识产权保护、融资途径与企业创新——基于跨国微观数据的分析[J]。经济评论,2015(01):77-91。
[8]孔祥俊。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J]。知识产权,2015(01):3-15。
[9]孙赫。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量方法研究述评[J]。科学学研究,2014,32(03):359-365。
[10]吴先明,黄春桃。从内向国际化到外向国际化:后发企业技术追赶的可持续性[J]。当代经济管理,2016,38(02):11-18。
[11]李伟,余翔,蔡立胜。政府科技投入、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J]。科学学研究,2016,34(03):357-365。
[12]黄先海,胡馨月,陈航宇。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模式选择与我国贸易扩展边际[J]。国际贸易问题,2016(09):110-120。
[13]于玉林。宏观视角下无形资产的创新与发展研究[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6,30(02):67-84。
[14]石丽静。研发强度与企业创新绩效——政府资源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调节作用[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7,33(06):144-152。
[15]潘李鹏。知识产权能力及其演化与企业成长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6。
[16]李杨超。中国品牌国际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N]。中华合作时报,2016-11-04(A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