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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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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亿美元合同纠纷暴露中企应对国际仲裁短板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一份标的额高达4.5亿美元的合同,本来是一家中国企业的一笔大单,由于中国企业在应对国际仲裁中的若干不足,最终将其拖入了一场失利的纠纷中。自2014年起的这场纷争近日落下帷幕,这家企业申请撤销仲裁的裁决被新加坡法院驳回。

巨额合同引发纠纷

2008年3月29日,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设立的公司JAGUAR ENERGY GUATEMALA LLC(危地马拉美洲豹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洲豹能源公司)签署了《总包干价的设计施工采购交钥匙总包合同》(以下简称《总包合同》),约定由中机公司就位于危地马拉夸特扎尔港口附近的额定300兆瓦火力发电站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设备配置和建设等工作,合同总金额大约为4.5亿美元。

《总包合同》约定合同争议依照国际商会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在新加坡仲裁解决。合同还约定适用快速仲裁程序,仲裁庭应在组成之后90天内做出仲裁裁决,除非仲裁庭多数意见认为延期是必要的,可以在通知当事方后作出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也就是说,仲裁庭最长应当在18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合同还约定适用法为纽约法律。

2009年11月13日,中机公司与美洲豹能源公司及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AEI GUATEMALA JAGUAR LTD(AEI危地马拉美洲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洲豹公司)共同签署了《总包合同延迟付款担保协议》(以下简称《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约定了与《总包合同》相同的适用法及争议解决方式。

2010年3月29日,美洲豹公司书面授权中机公司依照《总包合同》开工建设涉案项目。此后,各方就上述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发生纠纷。美洲豹公司认为中机公司在项目接管上没有遵照合同对相关时间的约定,并多次向中机公司发函表示中机公司已经实质性违约,应采取补救措施,美洲豹公司保留其在《总包合同》项下的权利。

2013年12月14日,美洲豹公司向中机公司发函解除《总包合同》及《担保合同》。随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并发生冲突。美洲豹公司指定新的承包商并于2015年7月26日完成整个项目的工作。

2014年1月28日,美洲豹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认为中机公司已经违反了《总包合同》的约定,据此可解除《总包合同》,该公司并有权主张因项目延迟导致的议定损害赔偿以及项目完工费用。中机公司认为自己享有延期的权利,因此美洲豹公司无权主张延迟议定损害赔偿,并提出若干反请求。仲裁庭一致同意美洲豹公司的主张,并支持了美洲豹公司提出的延迟议定损害赔偿和项目完工费用请求,裁决中机公司向美洲豹公司支付将近1.3亿美元的赔偿金额,以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法院驳回撤销申请

中机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出:仲裁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仲裁程序违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仲裁示范法》)和当事方的约定;美洲豹公司的“游击战术”,当以违反公共政策被撤销;仲裁庭没有调查腐败和欺诈指控等四条理由,并向仲裁地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法院认为,仲裁庭适用AEO(attorney eyes only,仅律师可见,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保密制度)制度并不构成违反自然正义。仲裁庭已经谨慎权衡AEO制度可能对中机公司造成的损害。仲裁裁决并未违反《仲裁示范法》第18条的规定。已经尽最大努力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方。由于法院无法认定中机公司的后两条理由,法院驳回了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撤销裁决门槛很高

本案暴露出了中企应对国际仲裁中急需补足的短板。

本案中,新加坡法院再次明确了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所面临的高门槛:只有在维持仲裁裁决将“冲击良知”“对公共利益造成明显损害”或“违背法院地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理念”等极为严重的情况时,才可能符合这一要求。

本案的AEO保密令是依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作出,尽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2016年的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2014年的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3年的仲裁规则中均没有类似条款。但是,依照《仲裁示范法》的规定,仲裁庭有权依照其案件管理权力作出此种保密令。仅仅依靠选择仲裁机构或适用的仲裁规则并不能排除仲裁庭的此种权力。为此,中企应当加强对AEO保密令以及其他诉讼仲裁保密制度的研究并灵活运用,才能避免在未来的国际诉讼或仲裁中处于被动地位。

注重管理仲裁的策略的应用。在案涉争议较为复杂时,除非经过充分评估后有绝对把握,否则不应轻易适用快速仲裁程序。因为适用快速仲裁程序所带来的文件披露、文件审核和准备时间的压缩,可能导致当事一方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提升对外部律师的管理水平。中机公司先后换了多家律所,由于本案适用快速仲裁程序、案件处理时间被严重压缩,如果前后律所交接不够顺畅,细节处理不够完善,将给争议的后续处理埋下巨大隐患。(潘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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