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促会首次启用专业调解员名册
8小时调解4年未决的中伊农药纠纷
来源:中国贸易报
7月5日,江苏某公司根据调解协议约定的履约程序将第一笔赔偿款支付给伊朗某公司。这标志着一起历时4年未能解决的中伊企业农药质量纠纷,在江苏省贸促会商法中心近8小时艰难沟通调解下,成功进入调解协议的履行阶段。
今年1月底,江苏省贸促会商法中心收到伊朗某公司几经辗转而至的求助函,称其在2014年至2015年间从江苏某公司购买了12集装箱的杀虫剂,其中有2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已协调解决了1箱产品的赔偿问题,但仍有1箱问题产品未得到处理,该箱产品价值11万美元。该公司希望江苏省贸促会给予帮助。
江苏省贸促会商法中心联系了伊朗公司,向其详细介绍了该中心提供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法律服务,伊朗公司权衡下选择了灵活、快捷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因当时正值春节,企业停工放假周期较长,商法中心与江苏公司一直联系未果。为避免误会,商法中心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伊朗公司,同时坚持每天一封邮件、一次电话与江苏公司联系,终于在3月底联系上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被商法中心专业的工作态度所打动,表示愿意接受与伊方的调解。
调解程序正式启动后,经过多轮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选定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作为本案的调解员;经综合考虑,商法中心向伊朗公司推荐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伊朗公司经过深思后同意赴江苏与中方公司面对面调解,中方公司对此无异议。但此时中方公司却提出了新的条件,要求伊朗驻上海领事馆派员做见证人。鉴于此,商法中心与伊朗驻上海领事馆联系,争取使馆派员来宁参与调解。经过多方沟通,最终调解员、双方当事人、伊朗驻上海领事馆一致同意于7月3日召开调解会议。
7月3日,与会各方准时坐在了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仲裁庭。这场准备了半年、历经多番波折的调解会议终于召开。调解会议中,双方对农药质量存在问题这一基本事实无异议,却对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存在较大分歧。中方公司愿意赔偿伊方10.5万美元的损失,要求上述损失从后续的订单货款中抵扣,而伊方公司坚持要求中方一次性赔偿。双方僵持不下,调解陷入僵局。
鉴于此次调节会议机会难得,调解员、见证人和商法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并建议多套调解方案。历经近8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一致同意中方公司赔偿伊方公司损失7万美元,在调解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先行支付3.5万美元,伊方公司有义务申请伊朗农业部植物保护机构(PPO)于8月30日前将中方公司移出进口黑名单,以便中方公司重新获得PPO的出口许可,恢复伊朗市场业务。中方公司在收到PPO取消黑名单的公函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余款3.5万美元。
江苏省贸促会有关人员表示,此次案件的争议数额虽不大,但却在江苏省贸促会涉外调解工作中创下了多个第一:第一次正式启用专业的调解员名册,打破了以往江苏省贸促会法律工作人员自行处理调解案件的方式,体现了调解工作的专业化;第一次邀请案外人作为调解见证人出席会议,相较于诉讼、仲裁,调解的灵活性得到了充分体现;第一次与外国驻华领事馆联合调解,为未来涉外商事调解开辟了可能的合作渠道;第一次尝试启动“仲调对接”机制,调解会议特地安排在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召开,在调解协议中建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条款,同时选定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
江苏省贸促会商法中心负责人表示,江苏省贸促会将以国务院《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为指南,以高质量解决涉外商事纠纷为目标,不断完善包括商事仲裁、涉外调解和敦促履约在内的贸促会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更加规范、专业和高效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为打造江苏更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苏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