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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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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来了离岸避税难逃法网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为实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2014年,世界经合组织(OECD)在二十国集团(G20)委托下发布了《共同申报标准》(CRS),规定了政府间涉税信息交换及企业申报要求等事宜,旨在通过监管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

目前,全世界已有10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CRS,中国作为第二批参与信息交换的国家,将于今年9月第一次接收来自76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国税务居民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中的涉税信息。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税收委员会举办的企业走出去税务风险防范讲座上,德勤(中国)高级税务经理姜莉莉对CRS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我国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如未能按CRS规定及时申报信息并交纳税费,将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被处以罚金,甚至相关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等风险。

据了解,很多企业会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出口,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企业,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令大量外汇收益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享受了免税的优惠。而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企业家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多为巨额数目),这将涉嫌触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也将触犯中国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将境外设立的企业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从而被征收25%企业所得税。“对于长期未交过此类税款的企业来说,可能将付出比之前多40%的税务成本。”姜莉莉表示,相关企业一定要审视自身行为是否合规,以免付出严重代价。(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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