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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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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衫”岂容二“牛”

来源:中国贸易报  

因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一件“牛图形”商标,新加坡捷高(私营)有限公司(下称捷高公司)与中国香港兴南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兴南国际)在华展开了一场长达10年的商标纷争。

2008年5月,捷高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BRAUN BUFFEL及牛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系恶意抢注,侵犯了捷高公司的权益。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捷高公司于1997年12月申请注册,1999年4月被核准使用在鞋、服装带(衣服)等第25类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6月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兴南国际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7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系兴南国际独创,其早于2001年便申请注册了案外商标。同时,兴南国际主张捷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系由其独创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构成抢注及不当注册。

针对被异议商标,2014年4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件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案外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案外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整体构成有一定差异,故兴南国际关于被异议商标系由其独创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的主张不成立。但是,商评委认为捷高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牛图形”作为商标权利归属及捷高公司将之作为商标在先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捷高公司不服,终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据此判决驳回捷高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舒天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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