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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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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再燃纷争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系列因“双十一”商标而引发的纠纷,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而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通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诉争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起诉理由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等。

京东认为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双十一”一词,源于淘宝商城(天猫)于2009年11月11日在其平台上发起的促销活动,后形成了以“双十一”为品牌的促销节,受到更多电商平台、商家及网购人群的关注。(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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