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阴谋论” 众行方能致远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海粟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除了国内必要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报告程序之外,通过投资目的国的外资审查(或国家安全审查)也是完成交易的关键。在近日召开的ICC China 竞争委员会下半年工作会议上,ICC China 竞争委员会副主席、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指出,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首先要从我国自身的规则、法制和理念做起,不能让反垄断与安全审查成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拦路虎”。
“立法机构应当是独立性、权威性、统一性三者合一的机构。”黄勇指出,今年我国反垄断司法机构“三合一”的初步完成,对于进一步提升应对反垄断调查的效率意义重大。2008年是我国颁布实施反垄断法的元年,如今已经走过十年,其间制度、执法政策相继建立,相关规则体系不断完善,实践经验不断积累。“相比十年前企业主要做海关申报业务,现在企业的需求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鹏表示,如今我国反垄断合规成为大趋势并已形成全方位的体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处于深水区,在中美贸易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对于反垄断立法,我们需要进行新一轮的反思。”黄勇表示。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举例说,一家央企进行反垄断申报时出现欧盟认定单一经济体问题。欧盟委员会认定企业是否构成单一经济体的标准是,企业是否有权独立进行商业决策。而在涉及中国国有企业的并购案中,欧盟委员会综合考虑同一行业中其他国有企业的因素。
“欧盟等境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在产权、管理层等方面存在互相关联,因此将其视作单一经济体。”詹昊指出,这会使企业面临诸多麻烦,尤其在“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方面。
“一个人走,走得快;一群人一起走,才能走得远。”詹昊表示,希望司法界、企业界以及学界各方共同提倡公平竞争的法治文化,共同培育中国的竞争文化。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孔雪屏指出,反垄断调查不应该被视作“阴谋论”。以美国企业为例,众多企业在成为超级企业的路上,都是不断与反垄断作斗争的过程。反垄断法是经济学对“公平竞争”的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学与法律紧密结合的成果。尽管目前美国、欧美和中国在反垄断法领域呈三足鼎立态势,但中国起步最晚。中国企业应正确认识反垄断斗争,正确处理竞争与协调的关系,加强企业自律。
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曹嘉辰以美国企业对中国镁砂出口企业提起诉讼一案为例,提醒企业一旦进入证据开示阶段,被告多,取证时间漫长,律师费用高昂,企业将会陷于不利之地。孔雪屏也表示,反垄断官司一般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年,且90%以上案件都以和解而告终。因此专家提醒,国内企业要注重与国际接轨,建立预警机制,进一步提升合规体系建设。黄勇和吴鹏也表示,防患于未然是企业最好的选择,应尽早做好员工反垄断知识培训,提高反垄断合规意识。
反垄断审查以及交易本身可能涉及的反垄断合规问题贯穿于整个海外并购交易始终,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原总经理尤勇指出,中国企业要主动了解各国反垄断法背景及立法意图,注意差异和具体路径。“重要的是建立合规章程,以24小时为节点及时应对危机,不可滞后处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厅巡视员聂颖指出,企业进行海外反垄断诉讼时应多聘请外国律师。但由于缺乏信任机制和文化差异,最好邀请在国外受过完整法学教育、有反垄断从业经验的中国律师协助配合。
此外,聂颖提示中国企业参与境外投资时要提前考虑应对措施,如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救济方案、考虑资产剥离的范围以及是否使用国家主权赦免等工具,从而最大程度降低反垄断审查对境外投资交易所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