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多家机构差异化发展 既要阳春白雪也要下里巴人
修改仲裁法形成中国仲裁完整体系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9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列入二类立法规划。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十一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作为仲裁界一年一度的盛会,仲裁法的修改也成为会议的热门研讨议题,专家代表在会上积极建言献策。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表示,“2017年9月1日,仲裁法进行了修订,仅对内容进行了些许调整。如果将此次仲裁法的修改比作装修房屋的话,相比去年的修订,这次应是全面装修,是否会涉及到主体结构和设计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仲裁既要阳春白雪,也要下里巴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仲裁工作处处长石海寄予期待,既要拓展涉外仲裁,也要有融入基层,不同的仲裁机构要有不同定位,中国250多家仲裁机构要差异化发展,不能一刀切、一种模式,共同形成中国仲裁的完整体系,仲裁法则要保障仲裁发展的秩序。
对于如何拓宽仲裁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石海建议,其一,要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其二,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自贸区建设、海南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关仲裁工作实践,及时总结推广仲裁工作经验。其三,要加强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研究,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要支持有条件的仲裁机构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培养具有国际仲裁能力的仲裁从业人员,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其四,要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或者国际仲裁品牌。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刘敬东指出,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和《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项重要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称归口管理通知) ,共同构成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最新司法文件。上述三项司法解释形成仲裁司法审查的“三驾马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 ,为确保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提供更多便利条件,有效提升仲裁裁决的效力。上述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从案件审理到裁决执行,构成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四梁八柱”。
刘敬东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和文件为未来修订仲裁法,也为中国仲裁法律制度迈向国际先进行列创造条件。
“任何一部法律从一开始都不可能极为完善。”刘超介绍了我国仲裁法的历史及未来发展方向,分为三个阶段:1994年前,中国还没有仲裁法,但已有仲裁实务,在集思广益下,制订出国内第一部仲裁法。时至今日,中国已有250多家仲裁机构,印度在近年来仅有一家,这一数字相差悬殊。虽然司法解释、各项法规等都在支撑现行仲裁法的发展,但我们仍然处于“摸索阶段”。虽然中国仲裁机构的运行已比较稳定,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各家仲裁机构的发展参差不齐,有的甚至处于无事可做状态。如何更好地解决发展不平衡与不充分的问题,又有多少家仲裁机构能够成为世界一流,是国内各个仲裁机构需要关心的问题。现在的状况已经不允许我们摸着石头过河,应该有相应的顶层设计。法律之美是法律人的终身追求。未来中国的仲裁法要获得崇拜与敬仰,在和谐的前提下,应有创新的意识和心态。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峥也对目前仲裁法的修改提出两项建议,由于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关于是否构成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各机构的操作方式并不统一,建议仲裁机构在内部处理流程上增加听证会或者类似程序,要求仲裁员本人出席并发表意见。此外,我国现行仲裁法没有关于仲裁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规定的审限以及合理的延长期限之后仍然无法作出裁决,且仲裁员无法说明具体的合理理由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仲裁程序终结,当事人有权另行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从仲裁大国到仲裁强国,需要与时俱进的仲裁法为仲裁机构保驾护航。仲裁法的此次修订万众期待,也将为仲裁机构的发展指明方向。